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近年来,山东省严查在环评编制、项目建设、自动监测、治污设施等领域“造假”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8件“打假”典型案例,涵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虚假,建设项目批建不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多类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1:山东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虚假案

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通报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仅有的一名环评工程师靳某某在4个月内编制了1600余份环评文件,涉嫌环评文件造假。3月1日至6日,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青岛市即墨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靳某某本人未参与相关环评文件的编写工作。警方笔迹鉴定结果显示,有关审核签字非靳某某本人操作或委托他人操作,均系他人模仿、假冒。经统计,涉事虚假环评文件共计840份,涉及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案例2:山东淄博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1年9月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SO2全系统测试,示值误差-42.3%,未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2.5%标准要求;对NO2转换效率进行测试,转换效率为82.3%,未达到≥95%标准要求。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点位CEMS仪器为抽取式冷干法原理,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根据站点实际情况增加管路清洗频次,未及时清洗管路内附着物,致使分析仪SO2示值误差和NO2转换率超出规定范围。经询问,该企业对其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125万元。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案例3:山东烟台某食品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10月26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前期数据分析发现的烟台某食品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潜水泵用滤网包裹放置在装有稀释废水的水桶内,水桶用铁钩挂在总排放口水渠边,水桶外沿高于外排废水液面。经监测,桶内水样COD 浓度为156 mg/L、氨氮浓度为 0.192 mg/L,而企业当天实际外排废水COD 浓度为886 mg/L、氨氮浓度为 0.922 mg/L。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案例4:山东济宁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违法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案

2021年6月,济宁市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清源”行动,执法人员对某焦化公司现场检查,调阅其自动监测数据发现, 6月14日23时至15日10时,该公司外排废水COD小时值数据出现持续超标情况。该公司第三方运维单位为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在明知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无故障且未查明超标原因的情况下,直接对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进行俢约,出具虚假故障报告并上传监控平台,造成某焦化公司超标数据被屏蔽。

该运维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路某某处罚款1万元。同时,对某焦化公司外排污水实际超标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3万元。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运维单位记2分,对某焦化公司记6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案例5:山东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批建不符案

2021年9月14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根据“某化工有限公司合成氨和尿素项目存在建设项目批小建大”问题线索,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获批年产40万吨合成氨和60万吨尿素项目于2016年2月开工建设,2020年6月建成投运,在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共计12个月生产周期中,该企业实际生产合成氨62.03万吨、尿素84.4万吨 ,分别超过备案年产能的55.1%、40.7%。该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发现,该企业氨合成塔和尿素合成塔的实际建成规格均大于环评描述规格。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695.9253万元。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6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案例6:山东威海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12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河道岸边一处暗渠有白色污水流入河中。执法人员立即启用无人机、热成像仪、探管机器人等高科技执法设备进行查探,最终在暗渠内发现一根暗管,河中白色污水由该管道流出。经溯源排查,暗管来自距离河道50米的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连夜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为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将部分污水通过河边暗管外排入河中。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案例7:山东聊城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案

2021年4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 “某检测有限公司在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出具虚假报告”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调取其实验室原始数据及相关档案材料发现,该企业2020年9月15日出具 “某某检字[2020]第09123号”检测报告,2020年11月出具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其中6个点位的苯含量均与原始记录中对应点位的苯含量数据不一致。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先后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原始检测数据与出具报告数据不一致问题进行论证,专家组一致认定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虚假报告。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33.333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3.3333万元。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3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案例8:山东滨州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案

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山东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该企业生产记录,1号烧结机日常进料量为160—230t/h。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该企业特意将1号烧结机进料量下降到120t/h。执法人员发现烧结冷却段落有红矿,即要求企业恢复正常进料量,将进料量调整至200t/h,以便手工监测核查冷却工段外排废气情况。但在执法人员离开配料室后,该企业故意将进料降至130t/h,同时将烧结冷却段风机开度调整到100%。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擅自降低进料负荷后,立即进行了制止。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1万元

以案说法|山东省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闪电新闻记者 吴金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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