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多地2023年一建考后审查要求

目前,已有山西江苏西藏、贵州、青海湖南福建宁夏陕西公布2023一级建造师考后审查要求,不分地区均已开始,大家赶紧准备起来吧!


山西福建陕西都在下文:

01


福建




汇总!多地2023年一建考后审查要求


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相关规定,定于2023年12月11-13日对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考后资格核查,主要对考生是否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包含所学专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增报专业资格等方面)、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应考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含相应专业合格证明)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各地联系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情况表1份(格式详见附件3,须本人签名,“增报专业”的人员无需提供);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复印件[仅限学历(学位)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审核情况详见附件1];

  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2.各设区市考后资格核查部门联系表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原文:https://zjt.fujian.gov.cn/hygl/fjsjszyzgzczx/zgks/ksxx/202312/t20231206_6326335.htm


02


陕西




汇总!多地2023年一建考后审查要求

原文:http://www.sxrsks.cn/website/news_show.aspx?id=7962


03


山西




汇总!多地2023年一建考后审查要求

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阳泉长治临汾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按照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将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

    审核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附件1)具体负责。

    审核范围:参加山西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且各科目成绩在有效考试年度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

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移送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形成资格审核人员名单(附件2)。考试成绩,请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自行查询确认。

    增报专业考生不须参加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时间安排

    审核时间:2023年12月13日8:30时至12月18日17:30时(节假日除外;节假日期间,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可以通过邮箱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受理异议时间:2023年12月19日17:00时前

    三、资格审核内容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资格审核人员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资格审核人员需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试科目,并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四、资格审核申请

    (一)报送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要认真阅读《资格审核注意事项》(附件3)。在规定时间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布的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资格审核部门电子邮箱发送生成的资格审核材料1:1比例的PDF扫描件(切勿多次重复发送),确保清晰、完整、易辨认。

    1.下载《建造师资格审核表》(附件4),对照说明仔细填写,粘贴电子照片,打印后扫描。

    2.本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1:1比例扫描件。

    3.2001年(含本年度)后,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其他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的,请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申请范围及操作步骤请参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自动核验怎么办”、“如何申请学历学位在线验证/认证报告”相关内容)。

    4.下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履历表》(附件5),填写、打印后扫描。

    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须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现场提供相应证明。

    提示:《建造师资格审核表》内容要在电脑上编辑生成,打印、签字、盖章后再行扫描;所有需提交材料的扫描件要合并生成一个PDF文档,并以“附件2序号+姓名”方式命名,如“10-李某某”。

    (二)异议申请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对资格审核结论有异议的,请在2023年12月19日17:00时前,本人向原资格审核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超期限申请或不申请的,视为对审核结论无异议。

    五、资格审核程序

    (一)接收

    资格审核单位,原则上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和提取资格审核材料。

    发现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可以要求参加资格审核人员现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不得跨地域接收资格审核材料。

    (二)审核

    1.核验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交的材料信息。

    2.审核合格的,填写《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6);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告知本人审核结论及不通过原因,并填写《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7);逾期未参加审核的,填写《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附件8)。

    (三)异议受理

    2023年12月19日17:00时前,原资格审核部门受理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本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申请,组织复核后,再次做出审核结论,该结论为最终结论;超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不再受理。

    (四)上报

    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于2023年12月20日17:00时前上报如下材料(切勿逾期,以免延误):

    1.简要说明资格审核情况,形成加盖本部门公章的上报文件及其附件,可报送1:1电子扫描件。

    2.《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和《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按照合格、不合格、逾期未审核的顺序上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及结论;逾期未审核的,说明情况;异议申请的,备注说明二次审核情况。

    3.资格审核人员《建造师资格审核表》PDF扫描件一式一份。

    (五)归档

    市级资格审核部门将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文档和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供或上传的所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留存。

    六、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资格审核工作事关广大应试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行业人才储备,时间紧、要求高,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资格审核工作程序扎实组织开展,提出资格审核结论,并在要求时限内及时上报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提高约束力,强化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资格审核中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附件1: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docx

          附件2: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人员名单.xls

          附件3:资格审核注意事项.docx

         附件4:建造师资格审核表.docx

          附件5: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履历表.doc

          附件6: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xlsx

          附件7: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xlsx

          附件8: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xls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8日

     (主动公开)

原文: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312/t20231208_9441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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