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政府补助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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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定,补助,是指企业从(包括各级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内)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补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补助的分类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
补助的主要形式有以下4种,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比如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二是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三是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补助。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A市紫光纺织厂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设备陈旧,市场竞争力差。A市决定协助紫光公司更换一套德国进口设备,设备总价值约40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2022年,预计无残值,由市财政按价款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递延收益 1200。
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计提折旧时,借:制造费用 400
贷:累计折旧 400。
同时,借:递延收益 120
贷:营业外收入120。因此,应将营业外收入-补助120万元填入本行。
会计与税法规定关于补助的差异
一是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补助,在收到补助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三是根据、国家税务《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税〔2022〕80号)规定,企业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国家税务未明确规定免税的财政返还、财政扶持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一律征收所得税。
首先,我们要理解不同的归集口径,对补助的定义是不一样的:
(一)会计口径: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依据:
财会【2022】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
(二)税收口径: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依据:
财税【2022】151号《国家税务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第一条
2、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
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3、关于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一)总额法
在确认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二)净额法
将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4、关于“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5、关于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6、关于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财库〔2022〕175号)规定,“各级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不对企业借款,相应不存在对企业债务豁免的情况,故将原补助准则(2022年制定发布)中准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即删除了“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7、关于衔接规定
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对2022年1月1日存在的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22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需要缴税,处理方式如下:
1、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明细表》第24行“补助收入”项,填报纳税人从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补助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定,补助,是指企业从(包括各级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内)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补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2、 补助的分类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
补助的主要形式有以下4种,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比如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二是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三是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补助。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3、 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 例:A市紫光纺织厂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设备陈旧,市场竞争力差。A市决定协助紫光公司更换一套德国进口设备,设备总价值约40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2022年,预计无残值,由市财政按价款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递延收益 1200。
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计提折旧时,借:制造费用 400
贷:累计折旧 400。
同时,借:递延收益 120
贷:营业外收入120。因此,应将营业外收入-补助120万元填入本行。
5、补充说明:
会计与税法规定关于补助的差异
一是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补助,在收到补助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三是根据、国家税务《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税〔2022〕80号)规定,企业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国家税务未明确规定免税的财政返还、财政扶持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一律征收所得税。
补助准则规范的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补助的基本特征。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补助与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采购等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补助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补助是企业从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补助准则规范的补助,比如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补助。
《中华人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条 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计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