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前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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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申请报告的三种情况: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 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发开工令的前提条件是:
施工图已完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施工图纸已会审;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
开工令就是开工日期时,由总监发的下达开工的书面文件。开工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或单项(位)工程开工的依据,包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单项(位)工程开工报告。
工申请报告的三种情况: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 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发开工令的前提条件是:
施工图已完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施工图纸已会审;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
1、施工许可证(副本原件)。
2、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原件)。
3、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见证取样检测协议书(原件,需先在建筑行业协会备案)。
4、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审表(原件)。
5、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原件)。
6、建筑废土处置证(无证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说明材料)。
7、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市优良工程的,分别提交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开工报告是由建设项目承包商申请,并经业主批准而正式进行拟建项目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报告。据国际惯例,没有业主批准的开工报告,承包商不得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如承包商未提出此报告,业主工程师照样可以按合同规定时间下达必须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开工令。得此命令,承包商必须有令工程师满意的要素投入施工现场。在开工令规定的日期,承包商不能按开工令要求开工,或只是象征性开工,都将视作违约。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 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是申请,开工令是执行。
1、性质不同
开工报告为施工方准备的开工资料,需施工前上报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开工令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下达给施工单位的施工指令。
2、职责不同
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是施工单位进行审批手续。开工令可以由监理单位单方面开出,就是说就算施工单位没有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单位在认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发出“开工令”要求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施工。
3、指令不同
开工报告必须经由业主批准才能有效开工。开工令签发的日期即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主要是计算工期的起点。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明确约定: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即开工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开工令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 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