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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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时间节点不同,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验收主体不同,前者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后者应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性质不同,交工验收是项目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负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2、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3、二者明显区别是:
1)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
2)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机构、质量机构、造价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
3)性质上来说交工验收是项目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机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