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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当水利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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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诺潇潇
1分钟前发布 -【如何能当水利总监理工程师】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1日讯:
何德标不是全国水利工程建立 总监理工程师。
由于 没有全国水利工程建立 总监理工程师这个岗位。925
半暮未凉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实行行业自律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五条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 监理人员资格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 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八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
  (二)经培训合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专用章。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对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亡或者依法宣告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销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注册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三十四条 资格在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被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忍受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实行行业自律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五条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 监理人员资格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 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八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
  (二)经培训合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专用章。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对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亡或者依法宣告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销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注册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三十四条 资格在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被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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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22之5对此有规定,用语只是“不宜”,而非“不可”,且有“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所以,关键是看发包人的意见了。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实行行业自律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工作。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五条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第六条 监理人员资格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检查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流域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第七条 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九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条 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专用章。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能力。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对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能力。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第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第二十五条 资格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第二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注册证书的,销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第三十四条 资格在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被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1、首先通过水利监理工程师的考试。2、然后要经过培训,获取培训证书。3、根据条件进行申报,参加考试。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检查和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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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项目合同治理 (2) 作者: 教学论文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22-12-29 21:13:01 发表评论 简介: 通过对项目合同治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得出结论:法治时代必然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通过合同治理提高核心能力;坚持按优良的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在合同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善于通过合同索赔斗争,争取多赢;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治理。 关键字:项目 合同 治理 F 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 “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给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治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给。若确因工程的非凡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给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给来源的相关责任。 “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治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合同治理的主体-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法治倚重法治。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则倚重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治理。合同双方均为平等主体,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持其关系的平衡,促进双赢局面的出现,实现合同的个体利益目标和公共利益目标。 “FIDIC合同条款”确立的模式就是由项目业主分别与承包商、设备供给商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同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合同治理,也即,既要有一个比较公正和严密的合同,又要有一个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治理。“FIDIC合同条款”的多数条款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把监理工程师置于合同治理的主导地位,从而使项目业主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商务和社会活动上。“FIDIC合同条款”要求“工程师行为公正”,即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基于事实按照合同自行做出决定,不偏袒合同任何一方。“FIDIC”推荐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按照《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之间协议书国际通行规则》签订合同。 中国水利水电施工“FIDIC合同条款”,即2022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确立了与“FIDIC合同条款”精神、方向一致的模式(尽管存在一定差距)。 2监理工程师的主导地位主要通过信息治理予以保障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主要通过信息治理有关规范予以保障。简单的说,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合同治理有关信息的合同意义和合同效力起决定性作用。 比较典型的规范条款有: -(202201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22)规定(第37-38页): “3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非凡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照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承包人。 “2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水建管〔1999〕765号文件发布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第3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建管〔2022〕62号文件发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2022-0208)第4款“监理人的指示”规定:“(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建管〔2022〕47号文件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2022-0211)第7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仍然需要大力维护 在中国的建设项目中,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仍然需要大力维护,这关系建设项目一整套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须知,维护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就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倘若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经常被无故轻,发包人怎么要求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承包人如何依靠其主张自身的权益。 4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建设 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建设是重大问题。黄委主任李国英1998年1月16日的文章《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治理》就监理工程师指出:“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反复证实,选择一支称职的监理工程师队伍是合同治理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不仅要学习工程建设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把握合同知识,熟悉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合同条款和国际惯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熟练地把握英语。……具备熟练的操作计算机的能力。”这些观点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学习,努力增进自己的能力。 有的项目业主一方面支付监理费,另一方面又不倚重监理工程师,固然有不明智的因素,监理工程师能力不强,满足不了其要求也是重要原因。对此,监理工程师界应引以为戒。(202201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22)规定:“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治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此要求,知可而为,持续改进。须知,有为才能有位。 合同治理的焦点-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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