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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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的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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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没有规定总监必须是专职,而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岗位。前提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足够的精力,能同时胜任才可以。
《监理规范》GBT50319-2022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无名指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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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方不承担施工任务,它主要进行施工的总体和协调。如果施工总承包方通过投标(在平等条件下竞标),获得一部分施工任务,则它也可参与施工。
(2)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方不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这些合同都由业主方直接签订。但若施工总承包方应业主方的要求,协助业主参与施工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其参与的工作深度由业主方决定业主方也可能要求施工总承包方负责整个施工的招标和发包工作。
(3)不论是业主方选定的分包方,或经业主方授权由施工总承包方选定的分包方,施工总承包方都承担对其的组织和责任。
(4)施工总承包方和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同的任务和责任,即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控制、施工总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的组织等。因此,由业主方选定的分包方应经施工总承包方的认可,否则施工总承包方难以承担对工程的总的责任。
(5)负责组织和指挥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并为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6)与业主方、设计方、工程监理方等外部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系和协调等。
2、监理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3、这是完全不同的行业概念。施工总承包与监理是分别不同的工程建设的主体单位。施工总承包的职责是对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施工建设方面的;而监理机构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与施工总承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开始厌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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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的人员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履行职责,不得空挂其名。
一般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三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三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应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其它部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巡视和平行检验。
综上所述,施工阶段监理必须有人才能开展工作,否则监理形同虚设。故建设单位每天有必要了解监理单位具体到岗的人数,。
暧昧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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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须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有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有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的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做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覆盖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行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明确的认识。
顾北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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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须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有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有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的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做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覆盖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行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明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