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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护士资格考试的护士权利

《护士条例》于2019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护士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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