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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情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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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的沈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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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苏州人事考试审评中心】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1日讯: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的待遇非常优厚,在经济上可以为考试人员提供良好的福利。1、财务福利: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为考试人员提供不同级别的工资待遇,根据考试成绩给予不同程度的加薪,并鼓励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给予更多的经济奖励。2、社会保险:苏州市人事考试院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考试人员提供多项社会保险,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使考试人员的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3、福利待遇: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为考试人员提供节假日福利、带薪年休假、免费体检、节日礼金等。4、职业发展:苏州市人事考试院注重考试人员的职业发展,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帮助考试人员提高职业素养,提升专业技能,为考试人员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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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奶香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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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技师学院(苏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机构职能:招收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培养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招收技校、职校、中专毕业生进行专业技术、技能教育,培养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发挥“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面向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承担技师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职业院校实训师资培养工作。负责人:甘志雄 地址: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学府路288号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苏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研究拟定全市人事代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宏观指导;为各类人才流动接转组织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提供专业技术职称、社会保障、出国政审等中介服务;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来苏资格的认可及关系接转;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为全市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人才;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人才测评;负责管理苏州市网上人才市场和人才网络建设,建立各类人才库,提供人才信息服务;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人:孙伟 联系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保险基金征缴率。2.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费用,具体实施本级统筹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3.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和拨付。4.依法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5.审查参保单位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检查、监督、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6.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营、保值增值。7.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宣传、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8.制定市区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级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9.建立、维护市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保证参保单位及人员数据完整准确,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管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预测算。10.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人:谭国明 联系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苏州市创业指导中心)机构职能:1.负责统筹城乡劳动力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城乡劳动者就业管理等工作。2. 负责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承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管理,企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多项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实施就业援助;青年就业见习;进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认定。3. 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创业培训,落实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开展创业实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指导各县级市(区)开展创业培训业务,全面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4. 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审核、发放。5.负责实施全市南北劳务交流工作,落实劳务基地建设工作。6. 负责对全市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7. 负责全市外国人,台港澳入境人员的就业管理。8. 负责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9. 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协保人员以及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档案管理。10. 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人:洪伟芳联系地址: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位于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邮编:215004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位于苏州市旧学前21号;邮编:215000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机构职能:1.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和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3.受理和查处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4. 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文心 联系地址:苏州市沧浪区凤凰街334号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承办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重大疑难案件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负责人:张迁 联系地址:苏州市凤凰街334号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机构职能:1、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考试、面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承担全市机关中层职位竞争上岗考试、面试工作;承担全市相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面试工作。2、承担全国、省统一组织的各类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各类考务工作。3、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4、承担其他人事考试工作及提供命题服务。5、公务员面试技术及其测评手段的研究开发运用。6、指导县市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7、承办市人社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吴劲松 联系地址:苏州市东大街288号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机构职能: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受理全市因工、因病伤残以及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负责医疗卫生专家聘任和管理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按时向用人单位和个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负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备的确认;做好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础性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认定资格考核认定以及管理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统计、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宣传、信访、培训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负责人:徐苏和 地址:苏州市沧浪区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机构职能:1.统一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规划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拟定统一的系统标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扎口对全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2.承担市级数据中心的建设任务,指导县级数据中心建设,并负责市级数据中心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工作。3.负责市本级信息系统的实施、管理和协调。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全局信息系统主要硬件设备的购置,牵头负责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监管设备运行情况;负责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整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各保险项目的基础数据,管理市级数据中心,负责数据的安全和维护;牵头进行业务系统的开发,各处室、单位将对相关子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的需求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共同编制业务需求说明书,组织应用软件的开发。4.承担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网络及电子政务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全局局域网内外网建设;负责电子政务系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门户网站和“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建设实施和维护工作。负责人:顾青 联系地址:体育场路4号4号楼212室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机构职能:1.综合管理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2.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制定全市各类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3.做好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备案、报到、改派工作;4.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政策、择业心理咨询等就业指导工作;5.组织我市公益性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6.组织我市用人单位赴外参加毕业生招聘活动;7.管理、维护苏州市毕业生就业网;8.做好全市毕业生需求及生源情况统计、分析;9.参与全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活动;10.完成市人社局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刘卫国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海外人才政策咨询服务;境内外培训服务;海外人才推荐和居留服务;海外人才招聘服务;出国留学服务;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活动的前期筹备、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创业周活动参会项目(人才)的受理申报、企业对接和落户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人才)落户后的跟踪服务;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冯鹰 联系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转业军官安置和自主择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宏观管理;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退役金的统计、预算、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就业、创业,组织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培训;负责协调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项;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档案接转和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协调办理去世的自主择业转业军官丧葬补助费及家属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等事项;指导各市、区做好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薛锋 联系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机构职能:受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四类培训任务和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达的军转干部岗前培训任务;贯彻落实《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承担全市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培训任务;组织开展失业下岗人员、转复军人、农村失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负责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对新生劳动者力就业前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工种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受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市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参与公务员培训课程设计及公务员培训相关教材的编写工作;指导各县级市(区)培训中心业务工作;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彭仁早 联系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258号(苏州市道前街170号)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机构职能:1.承担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2.负责建设、机械、电子信息、化工工程副高职称和建设、机械、电子信息、化工、园林、交通、医药、轻工、纺织丝绸、水利水务、人民调解等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的收集、审核,评审结果材料整理公示和上报。3.受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组织相关系列专家进行职称评审工作,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4.协助职称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参与职称评审政策的制定。5.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潘小忠 联系地址:苏州市沧浪区东大街288号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机构职能:1、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考务管理、质量检查与评估;2、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的管理;3、承办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以及技术工人对外技术交流或劳务合作出国公证的验证换证;4、配合行政部门做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技术能手评选事务性工作;5、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以及专业证书班培训工作。负责人:蒋建华 联系地址:苏州市道前街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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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2年7月17日市s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部分市属事业单位定于2012年7月29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458名。其中受委托招聘的条线管理事业单位13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2年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生源,其中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生源,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三)学历条件为本科及以下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1976年7月29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市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1971年7月29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不受户籍地的限制,年龄须在45周岁及以下(1966年7月29日后出生)。 (四)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1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2年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五)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对通过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选拔程序到苏州市所辖各市(县)、区基层村或社区工作至今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的限制。 (六)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2年7月29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前,以此类推。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29日(星期日)8:30——15:30 2、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干将西路288号)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领取《2012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2份,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后交招聘单位签字(盖章)。 3、人社部门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分别到指定的“验证登记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将《登记表》1份交登记处(另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另1份《登记表》返还招聘单位。 (三)报名注意事项 1、2012年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空白协议书)以及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2、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档案关系托管证明、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另须出示驻军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夫妻两地分居的,另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另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4、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档案关系托管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5、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按社会在职人员办理。 6、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7、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8、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本次招聘笔试A类岗位设定开考比例为3:1,B类岗位为2:1,岗位开考比例另有要求的除外。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人社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并由人社考试部门通知考生办理退费手续。 9、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10、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考生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并对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A类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五、笔试 (一)笔试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内容 1、笔试时间为2012年8月25日(星期六),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考生于2012年8月23日—8月24日上午9:00—下午16:00到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东大街288号)凭本人身份证和《交费收据》领取《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随身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2、笔试的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笔试法,考试试卷分A、B类,按招聘岗位类别区分。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一张试卷)。笔试考试内容包括哲学、政治、经济、法律、公文、公民道德建设、时政市情等内容。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 (二)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A类岗位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B类岗位按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三)笔试成绩公示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2012年8月29日09:00—8月31日17:00。 笔试成绩查询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 六、面试 (一)A类岗位 1、面试通知发放。时间:2012年9月7日9:00——16:00。地点: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东大街288号)。 2、所有进入面试的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现场领取《面试通知》并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3、面试的时间和地点:2012年9月9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4、面试形式和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倾向、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应变能力、计划协调能力、人际关系与合作能力、岗位匹配能力、责任感和进取心、个性稳定性等。 5、面试成绩的计算。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 6、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网上公示时间:2012年9月12日—14日;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 (二)B类岗位 面试通知发放。B类岗位面试通知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主。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招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面试成绩和招聘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各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聘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八、考核和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 九、录取和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 65210095。 十一、本《简章》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5218373 十二、市属医药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招聘详见《2012年苏州市市属医药卫生事业单位第二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简章》。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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