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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俊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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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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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考试题】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0日讯:

《职业与人生》平时作业(二)一、 名词解释1、 目标职业2、 通用技能通用技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起作用,不会被驱散。包括终极技能,治疗技能。某些通用技能对机械单位不起作用。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4、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二、 简答1、 怎样才能做到与人成功交流沟通?一、积极心态训练二、口才锻炼三、辅助锻炼 人都有与人交往交流的欲望和需要,因人是生活在社会里的人. 所以想要搞好人际关系,首先应该明了人都有交往的需要。 人与人交往贵在真诚。下面帮你总结了一下怎么才能更好的与人交往 尊重每一个人,在一个人的意识里,明白人是一份资产,这是至关重要的。但他人不应该成为达到某个目的的工具。尊重每一个生命个体的重要性,是所有有效人际关系技巧的基础。 这里有一些表现尊重的技巧: 1、学会倾听。 2、不要打断人们的谈话。 3、问他们感兴趣的问题。 4、清晰、友好地交谈。 以最佳的外表出现 给别人留下第一印象,大约需要10秒钟左右的时间。而这个第一印象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你的外表。遵循这些经验之谈,保持最佳外表就会成为你的日常习惯。 1、杜绝衣冠不整。。 2、整理好自己的心情和仪表。 提升人们“推崇的力量” 推崇意味着提升、加强与支持。推崇比其它原则更能使你在与人相处方面获得成功。这里有几种推崇人们的有效方法: 1、当你与陌生人见面时,要看着对方的眼睛或脸部,并对他们微笑。 2、养成好的握手习惯,并经常使用。 3、留意沟通礼仪,特别是电子通讯礼仪。 4、最真诚的慷慨就是欣赏。 5、记住并使用人们的名字。 6、保持你的财务信用完好无损。 7、理解并欣赏人们的性格差异。 2、 如何获取就业信息?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主管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⑵ 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⑶ 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⑷ 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⑸ 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⑹ 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3、 简述面试的一般过程及礼仪技巧。]面试是你整个求职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成败均决定于你面试时的短短一瞬间的表现。每个人都能够学会怎么出色地面试,而且绝大多数的错误都可以预期并且避免,下面这24条提示将给你带来成功的契机。 1、带多几份简历前往面试,没有比当被要求提供多一份简历而你却没有更能显示你缺乏准备的事了。带多几份简历,面试你的人可能不止一个,预先料到这一点并准备好会显得你做事正规、细致。 2、留心你自己的身体语言,尽量显得精警、有活力、对主考人全神贯注。用眼神交流,在不言之中,你会展现出对对方的兴趣。 3、初步印象和最后印象。最初和最后的五分钟是面试中最关键的,在这段时间里决定了你留给人的第一印象和临别印象以及主考人是否欣赏你。最初的五分钟内应当主动沟通,离开的时候,要确定你已经被记住了。 4、完整地填妥公司的表格--即使你已经有简历。即使你带了简历来,很多公司都会要求你填一张表。你愿意并且有始有终地填完这张表,会传达出你做事正规、做事善始善终的信息。 5、 紧记每次面试的目的都是获聘。你必须突出地表现出自己的性格和专业能力以获得聘请。面试尾声时,要确保你知道下一步怎么办,和雇主什么时候会做决断。 6、清楚雇主的需要,表现出自己对公司的价值,展现你适应环境的能力。 7、要让人产生好感,富于热情。人们都喜欢聘请容易相处且为公司自豪的人。要正规稳重,也要表现你的精力和兴趣。 8、要确保你有适当的技能,知道你的优势。你怎么用自己的学历、经验、受过的培训和薪酬和别人比较。谈些你知道怎么做得十分出色的事情,那是你找下一份工作的关键。 9、展示你勤奋工作追求团体目标的能力,大多数主考人都希望找一位有创造力、性格良好,能够融入到团体之中的人。你要必须通过强调自己给对方带来的好处来说服对方你两者皆优。 10、将你所有的优势推销出去,营销自己十分重要,包括你的技术资格,一般能力和性格优点,雇主只在乎两点:你的资历凭证、你的个人性格。你能在以往业绩的基础上工作并适应公司文化吗?谈一下你性格中的积极方面并结合例子告诉对方你在具体工作中会怎么做。 11、给出有针对性的回答和具体的结果。无论你何时说出你的业绩,举出具体例子来说明更有说服力。告诉对方当时的实际情况,你所用的方法,以及实施之后的结果。一定要有针对性 12、不要害怕承认错误,雇主希望知道你犯过什么错误以及你有哪些不足。不要害怕承认过去的错误,但要坚持主动地强调你的长处,以及你如何将自己的不足变成优势。 13、和过去业绩成就相关的故事,过去的成绩是对你未来成绩最好的简述。如果你在一个公司取得成功,也意味着你可以在其他公司成功。要准备好将你独有之处和特点推销出去。 14、面试前要弄清楚你潜在雇主的一切,尽量为其需要度身定做你的答案,关于公司的、客户的,以及你将来可能担任的工作,用对方的用词风格说话。 15、面试前先自己预演一下,尝试你会被问及的各种问题和答案,即使你不能猜出所有你可能被问的问题,但思考它们的过程会让你减轻紧张而且在面试时心里有底。 16、知道怎么回答棘手的问题,大部分的主要问题事前都可以预料到。但是,总会有些让你尴尬的问题以观察你在压力下的表现。应付这类问题的最好情况就是有备而战,冷静地整理好思路并尽量从容回答。 17、将你的长处转换成有关工作业绩和效益以及雇主需要的用语。如果你对自己和工作有关的长处深信不疑的话,重点强调你能够给对方带来的好处,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举出关于对方需要的例子。 18、说明你的专长和兴趣。对雇主最有利的事情之一就是你热爱自己的业务,面试之前要知道你最喜欢的工作是什么,它会给雇主带来什么利益。 19、清楚自己的交际用语,对大部分的雇主而言,交际的语言技巧十分有价值,是受过良好教养和有竞争力的标志。清楚你自己是如何交际的,并且配合其他人一起联系你从最好方向努力去展现自己。 20、不要准时到达——要提早到! 不管你的主考人对多么谅解你在路碰到的意外况,要克服负面的第一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尽一切能力准时,包括预先给可能发生的意外留下时间。 4、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在劳动法中没有规范,你所说的就业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就业协议使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2)适用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过阿甲的法律,政策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就业协议目前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鉴证机关(人事部门)参与。(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比较详细。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道,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4)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5)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是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5、 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社会失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之后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孕妇生产的费用应交纳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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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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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o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D.劳动能力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C.四川一农家女被广州一饭店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4.工资法属于下列哪项劳动法律制度(). B.劳动标准法5.在我国,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下列哪类人员的主要基地()C.失业人员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B.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下列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有()。C.铁路巡检工_8.根据有关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时间为每年()。天9.《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lo.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下列人员担任()。B.工会代表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1.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ABD)。A.国际劳工大会B,理事会D.国际劳工局2.以下属于劳动法凋整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包括(.ABCE)。A.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田就业、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关系B.劳动行政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关系C.工会组织与介业在执行劳动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E.社会养老保险关系3.下列属于特殊就业群体的是(ABCDE)。A.妇女B.残疾人C.未成年人D.少数民族人员E.退役军人4.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表述,正确的是(AB)。A.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6个月 B.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5.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有(ABCD)。A.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费用B,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恬费用C.社会平均工资水平D.劳动生产率6.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ACE)。A.食品冷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C.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高空架线作业.7.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以下劳动,不视作童工(AB)。A.参加家庭劳动B.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 8.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的种类具体包括(ABC)。A.行政处分B.经济处罚C.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9.按照1993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包括(BCDE)。B.银行定期存款C.购买国库券D.购买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E.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1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是(ABE).A.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B.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E.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2.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3.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4.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5.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3分)(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亍无偿的义务性劳动。(2分)(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3分)2.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2分)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劳动者的生命权是最首要的权利,通过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严格科学管理,使劳动者能够按照科学和安全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目的。(2分)(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2分)(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2分)五、论述题(14分)试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答题要点: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1分)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2分)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口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2分)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屉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2分)优抚安置又称为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生活救济、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保障制度。(2分)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3分)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2分)六、案例分析题(20分)某化工厂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加班,就以所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相威胁。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厂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护措施,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时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试分析: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 答题要点:化工厂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分)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1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分)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2分)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国家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出于劳动者自愿,并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2分)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分)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2分)用人单位应当技照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2分)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2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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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历年试题:附07年4月试题~——————————————————————————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劳动法 试卷(考试时间:4月14日下午2∶00—4∶30)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共4页。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填涂,不能答在试卷上。 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10页,共6页。应考者必须在试卷上直接答题。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 C.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 D.两个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时间是( ) A.1994年1月1日 B.1994年7月5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7月5日 3.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的时间是( ) A.1900年 B.1906年 C.1918年 D.1919年 4.在我国,职业介绍实行( ) A.登记制 B.行政许可证制 C.特批制 D.核准制 5.下列不属于劳动法体系内容的是( ) A.劳动标准法 B.劳动就业法 C.社会救济法 D.失业保险法 6.下列各种劳动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 A.社会保障权 B.报酬权 C.就业权 D.生存权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公民年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8.特殊就业群体不包括( ) A.残疾人 B.妇女 C.现役军人 D.少数民族 9.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10.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自( ) A.依法订立起生效 B.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C.公证之日起生效 D.鉴证之日起生效 11.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 A.15天 B.30天 C.45天 D.60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 ) A.1992年 B.1994年 C.1996年 D.1998年 1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是不低于工资的( ) A.100% B.150% C.200% D.300% 1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时间不得超过( ) A.30小时 B.32小时 C.34小时 D.36小时 1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 A.拒绝执行 B.控告 C.检举 D.提出批评 16.《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 A.30天 B.45天 C.75天 D.90天 17.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授予劳动者全国劳动模范或劳动英雄称号的是( ) A.全国人大 B.国家主席 C.中央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8.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是( ) A.职工代表 B.工会代表 C.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D.用人单位代表 19.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主体是( ) A.劳动行政部门 B.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技术监督部门 D.工会 20.《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期限是( )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国家和政府保障劳动就业的含义为( ) A.防止就业歧视 B.保障男女平等 C.保障特殊群体就业权 D.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22.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违纪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形式主要有( ) A.罚款 B.停发工资 C.降低工资级别 D.赔偿经济损失 23.在劳动法体系中属于劳动关系协调法的内容有( ) A.工资法 B.集体合同 C.集体协商 D.劳动合同 2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享有( ) A.检查权 B.调查权 C.建议权 D.处分权 25.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 ) A.行为人的合法行为 B.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C.事件 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26.经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有( ) A.体育单位 B.文艺单位 C.边远地区企业 D.特种工艺单位 2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不必缴纳的保险费包括( ) A.失业保险费 B.养老保险费 C.工伤保险费 D.生育保险费 2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会具有的权利包括( ) A.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B.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C.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D.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有( ) A.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C.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D.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争议 30.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 ) A.刑事责任 B.经济责任 C.行政责任 D.民事责任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共60分)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劳动合同 32.劳动就业 33.集体协商 34.工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5.简述法律上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36.简述我国工资分配的原则。 37.简述劳动争议的主要分类。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38.试述社会保险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9.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5月被某供电公司聘用为抄表员,帮助公司在月底抄表收费。双方口头约定李某的报酬按照抄表的户数予以确认,每抄一个电表获得报酬元,多抄多得。李某开始抄表以后,最高时每月可领取500多元,最低时每月只领取100元。2006年10月公司考虑李某年龄偏大,便提出与李某解除聘用关系。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为公司工作了8年多,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随意与自己解除聘用关系,并于2006年10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供电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李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吗? 40.王某为某铸造公司工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等。2006年5月10日,王某在执行装卸已溶化钢水任务时,与他人嬉笑打闹,造成一锅钢水全部倒在废墟上,王某和正在工作中的职工甲、乙、丙都被烫伤。经专门机构评定,钢水损失为8000余元。甲、乙、丙三人和王某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甲、乙、丙为伤残九级,王某为伤残八级。公司为甲、乙、丙三人支付了工伤待遇万余元,但拒绝为王某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认为,王某虽属工伤,但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已被认定为工伤,无须再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 (1)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工伤待遇? (2)王某是否应当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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