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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https://www.shrsks.org/ask 10月30日讯: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利用。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核报、投资安排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盟市以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同时分别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保障统一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作完成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工作。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产权单位应当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但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予以提交的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对权属不清的办公用房,应当依法确定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新取得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建设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第七条 党政机关未经批准将购置或者建设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的,其权属应当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第八条 由财政资金购置、建设或者置换的办公用房以外的国有资产性质房屋转为办公用房使用,需要办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向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开通端口。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按季度和年度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房一档的原则,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库。使用单位应当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并及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第三章 配置管理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第十二条 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确需面向市场租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使用单位应当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备案,搬入承租房屋后,应当及时修改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有关数据。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单位较多的,也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情况,每3年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一)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二)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认为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搬迁的;(三)因城乡规划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需要建设的;(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优化配置、相对集中、节约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旗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核发办公用房使用权证。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权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证件等程序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资料,办公用房出现权属变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坐落位置或者门牌号变更、房屋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进行相应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合理配备应急装备,确保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整。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办公用房变动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账务调整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自治区党政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自治区直属单位厅局级干部由分管本单位的省级领导同志审批。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不得超标准配备休息室和卫生间。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第五章 维修管理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目的,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变相改建、扩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禁止超标准装修。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修复或者排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轻微破损或者小故障,以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修复。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局部修复。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的,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不另行审批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所需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年度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预算。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大中修项目,申请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的状况、维修必要性、范围、数量、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必要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并制定下一年度维修计划,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处级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程序执行。盟市以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盟市以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维修内容和工程量;确需调整的,必须先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维修内容和工程量,不得纳入工程决算。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使用单位实施。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应急性维修的,使用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抢修,事后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不得作为维修项目申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不得作为维修项目申报。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安排的维修改造项目,能够捆绑招标的应当打包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招标。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抽查。项目完成工程验收、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等手续后,报审批部门备案。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统筹处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与驻在地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驻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盟市以下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盟市以下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对于闲置办公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保障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体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商有关部门面向市场出租,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除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拆除,并办理相应权属注销手续,相关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除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程序提出申请。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结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报本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随意占用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转换技术业务用房用途的,应当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党政机关设置技术业务用房,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核定。第三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和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自治区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完善制度体系 规范用房用车——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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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考内蒙古包头市的公务员,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2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2012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工作。为了做好此次考录工作,制定本团首简章。  一、招录人数  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4079人,其中,不少于10%的录用计划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招录蒙汉兼通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应征入伍、在2012年12月31日前正式退役的人员。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不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六项目”人员;  3.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  4.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内蒙古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内蒙古各普通高等院校区外生源的毕业生。  5.报考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职位的人员。  以上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2月3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的工作能力;  7.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职位的人员,还要求体型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矫正视力达到0.8以上,面部无明显斑痕,男性身高达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达到1.55米以上。(凡身体残疾者,应在报名资格初审阶段通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咨询电话提前声明,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方可报名;凡未提前声明且经确认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报考自治区本级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毕业后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喊或尘历。  (四)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退役)超出3年或被正式录用到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不能郑禅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五)报考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阿尔山市、科右前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达茂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和莫力达瓦旗、鄂温克旗、鄂伦春旗所属单位的职位以及报考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自治区直属监狱劳教系统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录用后须与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劳教局签订最低五年服务期(含试用期)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和定向招录中被录用未满协议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在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新录用(聘用)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9:00—1月 30日24:00。  部分涉密职位不通过网络报名,由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组织报名。  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且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简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系(学院)、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等),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认真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特别提醒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报考者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网上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二)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参公单位)、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合格标准详见报名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公告),孕妇、伤病和体能差的人员请慎重报考。  (三)报考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资格初审由招录机关(参公单位)负责,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所属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职位,资格初审由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负责;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资格初审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和森林公安系统的职位,资格审查由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9:00—2月1日12:00。  (四)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1月30日报名的人员,要随时查询自己的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2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交费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至2月3日12:00,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2.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和享受低保的城市家庭的报考者可免交报考费。这些报考者将家庭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2013年1月21日至2月3日12:00前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601704),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五)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免收报考费,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报考者在笔试结束后15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 由本人(或他人代办)到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或就近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15天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对于笔试缺考的人员,不再退费。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录用资格。  因报名交费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被取消的职位,报名结束后将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其所交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交纳报考费的银行卡里。  (六)报考者须于2013年4月6日至12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自治区和盟市本级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下同)不低于5:1,本简章规定需签定最低服务期协议的20个旗(市)的职位、自治区直属监狱劳教系统单位的职位以及苏木乡镇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其他旗县(市、区)所属单位的职位、区直机关所属基层单位的职位以及盟市直属基层单位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4: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  (二)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  选择蒙古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古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必须选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笔试考点分别设在12个盟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考生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在每科成绩上加2.5分。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对于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的职位,在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六、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考生人数与职位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二)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调剂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对缺额部分进行网上调剂。调剂职位将在网上公布。  调剂在笔试最低合格线上的考生中进行,其中,已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不得参加调剂。对报名参加调剂的考生,按照调剂时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从报考该调剂职位最高分的考生开始,审查合格人数达到应调剂人数的,该职位调剂结束。参加调剂并被调剂到新职位上的考生,不再具有原报考职位的递补资格。  调剂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名单将在网上公布。调剂后仍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  (三)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招录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考生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4.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报考该职位考生(含调剂到该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体能测评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其进行体能测评。  对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含调剂到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4.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其中,报考警察职位以及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和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前向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同级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区直各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实行)》进行管理。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取消录用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的,所空缺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九、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报考者在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3年1月21日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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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香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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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报名报几天?2020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报名一共有7天,从月15日9:00至6月21日17:00。(一)报名及注意事项1.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9:00至6月21日17:00。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认真乱亮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3.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4.报考者在填写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从专科(本科)毕业至今的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或时间有断开的,将不予审核通过。学习经历:要填写上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起止年月,所读高校、院系、专业。工作简历:截止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要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未就业经历:未就业时期的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待业。5.职位表中所要求的专业类别或专业等,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设置。报考者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本人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以二学位专业报考的,要如实填写相应学位证神蚂书上的专业名称。对现行专业目录中未能完全涵盖的一些高校自设专业、新兴学科、国外教育学科等,报考者也要如实填写,以便于资格审查人员初步判断是否符合职位的专业要求。(提醒:资格复审、考察等环节还要作深入、具体审核,请报考者认真对待,慎重选择游陪埋报考职位)。6.报考者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报名时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7.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8.报考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前要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详见报名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提醒:请孕妇、伤病和体能差的人员慎重报考。)9.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录用等处理。10.报名期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将从2020年6月16日开始至报名截止日的每天9:30后在报名网站公布各岗位报名人数,供报考者参考。(提醒:请报考者选择好职位后尽早报名,防止报名后期出现网络拥堵情况,影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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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着没有结束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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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公务员好考吗?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务员特别不好考,除非你特优秀,能笔试前三名,面试第一,赤峰市优秀人才很多,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应届生,往届生,大多数都是在家或报班学习,准备充分,现在就业压力山大,毕业大学生超千万,因为疫情影响,找工作难又不稳定。近几年人们看到的现实,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日子过起来压力相对小好多。日子不好过考公务员的人就多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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