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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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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蜜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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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北京老干部退休人事考试】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1日讯:

值得。北京老干部服务管理局文职待遇好,有五险,稳定,值得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是北京地区唯一一个以服务离退休老首长为主要任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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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孩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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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2017年。此次调整包括两个部分:基本离休(养老)金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厅局级副职750,县处级正职600,县处级副职500,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增加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一)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按4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二)根据兵团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建国前老工人按当地机关事业退休高级工标准增加。其中,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9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72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89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10元。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养老金体现了兵团党委对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关怀,此项工作将在12月底前全部调整及补发到位。(1)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党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可仍在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3)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4)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离退休干部,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6)离休、退休、退职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7)安排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安排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注意什么问题?答:安排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各地还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为原则,参照上述精神,拟定相应的规定。中组发〔1981〕17号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答: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意见。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劳人老〔1983〕18号对节日期间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答:在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①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正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活动,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③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④要大力表彰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积极“荐贤举能”,落实“三位一体”任务、模范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勉励他们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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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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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文件里面没有这个规定。也许是你说的不是规范说法。给你文件原文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人老〔 1983〕20号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3年5月16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 ?答: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3.问: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办理离休。6.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7.问: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8.问: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9.问: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答:“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10.问: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答: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11.问:符合1982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答:对1982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12.问: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 发不发生活补贴?答:不发给生活补贴。13.问: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答: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14.问: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答: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15.问: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答: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16.问: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答: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17.问: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答: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18.问:《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答: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用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19.问: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20.问: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答: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21.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0元的特需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22.问: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答: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改动。23.问: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答: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24.问:已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 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答:《处理意见》规定“不再变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25.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26.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答: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别待遇。27.问: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28.问: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29.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答: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30.问: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答: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四、其他问题31.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答: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32.问:什么叫易地安置?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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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顏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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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从1985年至今的工资改革已有三次了,而且都是大的变动,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都是当是的一个项目,现在都已合并或冲销了,保留工资是有的,现在的称呼也是叫保留工资。个人建议没必要苛求这些,离休费问题现在基本不存在问题,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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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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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办理退休情况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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