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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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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在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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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人事考试信息保密制度】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0日讯:

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那就看上面管的严不严啦 这就是官不究 民不查的事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有哪些纪律规定 大专毕业满六年就可以报考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经济师cne163论坛 5. 所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什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6.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与所考的具体专业有关,专业不同,条件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2]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 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8.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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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下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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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承诺书9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承诺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保密承诺书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______________(客户单位):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认真遵守本人工作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保密协议;

三、认真遵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四、对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和服务所涉及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或使用;

五、离岗时,对仍具有保密性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承诺人(签字):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单位声明:

我单位工作人员_________由我单位委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技术工作。我单位负责对该人员履行本保密承诺书进行监督管理,该人员如有违反,我单位将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xxx

日期:xxx

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严格做到:

1.不在公共场所、私人交往中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邮电、通信工具传输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不在无保密保障的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传输系统及互联网上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或保存涉密文件、资料,不私自留存阅办完毕的涉密文件、资料;

6.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场所;

7.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擅自复印涉密文件或扩大涉密文件的知悉范围,复印件、抄录件严格按原文件的密级管理;

8.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擅自对外提供作为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或信息;

9.不在外事、社会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

10.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企业规定。

二、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密件、密电在收发、登记、分办、送批、传阅、保存、归档的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企业各项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三、认真执行企业和部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本人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领导汇报,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企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五、本《保密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执行期限根据实际确定)。

承诺人: 部门负责人:

(签字) (签字)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科学院及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等;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适用离岗人员)。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我是县财政局局长xx,现在我代表县财政局向全县人民介绍我局的工作职责,并就履行服务职能向大家作出公开承诺。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大批准的全县预算,监督各部门预算及执行,审编年度全县决算;拟订全县财政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财政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服务承诺

1、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勤政廉洁,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

2、关注民生。认真履行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3、公开政务。利用县政府站、县财政信息网站、局机关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平台,多层次、多渠道公开财政政务信息。

4、主动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凡办理财政业务资料齐全的,当天办结;特殊情况3-7日内办结。

5、接受监督。建立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有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按规定严肃查处。

20xx年x月x日

本人 ,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重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事项: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的经营与技术信息:

1. 公司收到的国家机关带有密级的公文。

2.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编制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

4.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相关资料及其会议记录及纪要。

5. 公司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开发方案、项目可行性报告。

6. 公司的各类合同。

7. 公司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告等数据资料和信息。

8. 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银行账户、财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 公司员工薪酬、员工档案、人力资源相关资料、未公布的重要人事变动及招聘信息等。

10. 公司的营销计划、产销策略、定价政策;公司的客户资料及客户的专项需求;公司的采购材料、进货渠道;公司的管理模式与制度;公司的市场档案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11. 涉及公司秘密的电子数据以及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措施。

12. 公司土地、房屋及其他资产的证件及资料。

13. 各分支、子公司及下属独立单位的保密资料。

14. 公司声明不会公开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15. 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6. 其他保密事项。

(二)公司表明密级的管理文件。

(三)公司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四)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本人应当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五)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保密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一) 除履行职务需要外,本人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不会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本协议第一款所列信息,也不会在职务外使用这些信息。

(二)因工作需要,本人须获知应属于上级保密人员保密范围的信息,上级保密人员的负责人应签署书面授权书,否则公司可追究上级保密人员的内部泄密责任;本人未经上级保密人员书面授权,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获取不属于其应知悉的上一级保密信息。

(三)本人不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本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将不擅自使用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本人应承担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公司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本人追偿或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五)本人与公司的劳务合同终止后,仍对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且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

(六)本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第三条 竞业禁止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如下竞业禁止的约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一)本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将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本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将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实施竞争、抢夺公司客户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将不为公司的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

第四条 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后,本人承诺将及时向公司移交本人所掌握的诸如管理文件、市场资料以及公司机密文档、记录、笔记,数额、传真、邮件、源程序清单、提纲、方案、模型等一切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并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受聘于与甲方有业务竞争、业务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主体的关键岗位。

第五条 赔偿金

本人如未履行保密承诺或者履行保密承诺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论赔偿金给付与否,公司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本人的聘用关系。

第六条 本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公司将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承诺书于 年月 日起生效。

承诺人:

日 期: 指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认真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地税的其它各项安全保密规定。

三、对参与河北地税各项目和服务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地税信息中心许可,绝不擅自发表或使用。

四、离岗后,对仍具有保密性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时间:

我入职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____岗位职务。本人确认并同意,承诺担负如下岗位保密责任,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1、我明白,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我有保守该秘密的责任。

无论我在任职期间或在离职之后,都不能将任何机密信息透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或者在没有得到公司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将机密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目的。

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公司秘密时,我承诺请示公司主管该事项的高层经理人员鉴定其性质。

2、公司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等,公司均有知识产权,我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对外传播。

3、我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

4、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我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无论是谁创建的),都是属于并且只属于公司,我不具有所有权及隐私权,如遇情况需要,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

5、我在公司的任职期间,以上所列机密材料都只能由本人在公司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使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只要有一种情况发生,我都将把所有属于我保管或处理范围的机密材料的原件及其副本立即交付给公司:

① 在任何时候,公司提出此要求;

② 我离职时。 在交付上述机密材料后,我不保留任何这些机密材料的原件和副本。

6、我明白,员工薪酬属于个人隐私,我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我如果掌握了此类信息,不以任何方式泄露。

7、我若收到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我承诺事先要征得上司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

8、我承诺对本人的各项工作进行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不盗用他人密码。

9、本承诺书中任何一条规定的无法执行性不影响承诺书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0、我同意,在签署本承诺书后,本承诺书不因我今后在公司的岗位、职责或报酬的'任何改变而改变。公司有经济处罚和诉讼权。

我已阅读,并已理解和同意遵守本承诺书所有条款,如本人违背承诺,愿意接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根据要求我已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责任、安全投入责任、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三级安全教育责任、劳动保护责任。

二、对企业的安全事务负有义不容不容辞的责任。

三、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

四、公开的安全生产表现。

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

六、树立表率作用,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

七、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

八、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九、鼓励相关内外部人员积极参与到安全标准化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十、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不擅自将生产、储存场所租赁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擅自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小试、中试活动。

我对以上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署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参加____年____月____课程期末/重修/补考考核命题工作,在命题工作期间直至考核结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将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并作以下承诺:

1、 不参加任何有关该课程考核的补习、辅导活动。

2、 不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3、 不向任何人透露命题人员姓名。

4、 若有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愿意接受组织上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学院/教学部: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试题保密规定

考试试题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既关系到校风、学风及考试的公平、公正,又关系到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为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特制订本规定。

一、命题

试题及标准答案在考前属于绝密材料,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系(部)负责。各教研室按照命题要求拟定好试题后,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密封、签字,并指派至少两人按规定时间提交考籍科。命题教师要签署《考试命题保密承诺书》并作到:

1、不向任何与考试命题工作无关人员透露自己参加的课程考试命题工作;

2、不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内容;

3、绝对保证命题所用计算机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命题结束后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不保留命题副本;

5、命题结束后即认真清除命题用参考书内的命题标记。

二、制卷

考试制卷工作由教务处考籍科完成,制卷期间的保密 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制卷过程采取半封闭式集体工作,制卷过程要做到:

1、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互相监督;

2、试题专人收录,收题计算机双密码保密;

3、专人制版(原件、废版、整理放好)、印刷(废版、废纸不得乱扔)、封存保管;

4、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制卷室;

5、作废试卷、废版、废纸不许带出制卷室,每日离岗前在有关负责人监督下统一销毁。

三、考试期间,应做好试题的发放及回收工作, 要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实考人数与回收实考试题数是否一致,缺考及空考试卷要交回考籍科。

四、阅卷

教研室阅卷过程中各环节要落实到人,专人负责和监督。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考试涉密人员保密规定

1、考试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考试涉密人员不得将考试试题抄袭转录,不得乱丢乱放,不准随意扩散,不准擅自翻印;

3、考试涉密人员在岗位上要守住自己的口,锁好自己的柜,看好自己的门;

4、考试涉密人员杜绝在公共场所携带与考试题有关资料;

5、考试涉密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把所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全部清理移交,不得带走。

六、考试试题保密工作事关重大,教务处及各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试题的保密及管理工作。

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考试试题保密各项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试题保密意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对违反考试保密制度泄漏试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为保护公司、合作方及项目参与人员的合法利益,保证合作双方实现顺利合作,避免因信息泄露而给合作双方造成损失,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公司员工应承诺遵守本保密书内容。

1. 保密信息

本书所示保密信息为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中涉及各方或各自关联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或其它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有关财

务或商业信息数据及资料;或

以口头方式说明需要保密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以软件代码、文字图像、分析注释、备忘录、图纸、研究报告、编辑数据等

各种方式出现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进程及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

合作双方在讨论合作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对方处参观、考察的过程中以

其它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商业信息。

2. 保密义务

承诺人始终对保密资料保密,不在项目之外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掌握的公司保密信息。

未经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以及可以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

只向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各自的董事﹑顾问﹑代理人和雇员等)为商讨合作

项目而有需要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并保证,上述各相关人员的行为将会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在商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若需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事先取得

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不得向任何其它人士泄露保密信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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