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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西藏那曲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19日讯:

【 #教师资格证# 导语】 从中国教师资格网获悉,2020年下半年西藏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已公布,报名时间为10月29日-11月20日,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开展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在编在职教师);具备西藏户口或在藏就读师范教育专业应往届毕业生且首次认定教师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师范生);已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和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基本素质。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并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等级合格。 (六)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且具备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对应学科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八)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 (九)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申请人户籍、人事关系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西藏的。 (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三、认定权限 (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由各地(市)教育局认定。以上学段在编在职教师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离校后首次申请认定以上学段教师资格的师范生在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国考人员在户口或居住证、居住证明所在地申报。 (二)全区高校和西格办中学、西格办小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幼儿园在编在职人员的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在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所高等院校就读的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西藏自治区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20年10月29日9:30—11月20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认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在职教师按照任教学校所在地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和认定机构,师范生按照户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和认定机构,国考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原件、居住证明所在地选择审核确认点和认定机构。 (二)体格检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县级(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三)现场确认 在编在职教师须提交以下材料,经学校联络员按时统一报送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时统一报送至各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按照第7项提交)。 6.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证明材料(在职教师须提供2020年“一考三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按照第7项提交。) 7.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8.《个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9.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离校后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师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至户口所在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4.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须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鲜章)。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7.《个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国考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至户口或居住证、居住证明所在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6.户口本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个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由各认定机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相关单位统一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登记申请信息。 (二)各县(区)、相关单位统一收齐申请人相关材料并现场递交材料,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展现场确认。 (三)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回执》。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各单位及时统一组织办理领证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各认定机构、相关单位须严格遵守疫情管控各项要求,报同级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全国范围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四)各级认定机构和其他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存档备查。 (五)各认定机构、学校要建立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档案并留存备查。档案材料务必齐全真实。 (六)各地(市)认定机构和其他辅助机构要组成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认真开展对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七)我区网报现场确认点为各地(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八)各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打印《受理凭证》并签字盖章,留存备查。 (九)各地(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用户登录网址:网报中如有疑问,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如下: 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拉萨市教育局师资科 日喀则市教育局师资科 山南市教育局师资科 林芝市教育局师资科 昌都市教育局师资科 那曲市教育局师资科 阿里地区教育局师资科 本通知中未尽事宜,请与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晋小花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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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对区内少数民族考生和在藏工作的区外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 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07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0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只能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以下简称“限报考生”),户籍在200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05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户籍在藏的往届生,三年以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Q吧),经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区内高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2月25日后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以下简称“户籍审查表”),持本人户口卡、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招生办进行户籍审查,签章确认。 集体报名的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4、集体报名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非集体报名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今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户籍地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应届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 7、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同时还须提供5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8、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体育、艺术科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3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4月1日至10日,逾期不予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院招生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及面试 (一)考试科目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拉萨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文字试卷。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艺术专业考试按西藏自治区《关于做好2008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6.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7.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须由自治区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甄别、确认;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3.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4.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5.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志愿填报 1.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考生的志愿表(卡)一经填定,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一律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市)招生办填报、采集志愿。 3.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分本科、专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主要是区外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主要是区内一般本科院校)、第四批(生源相对较好的专科、高职院校)、第五批(专科、高职院校)。 4.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七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音乐专业;(5)美术专业;(6)体育专业;(7)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 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 5.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6.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7.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公布后进行。各地(市)招生办须在6月30日前将考生志愿信息采集、汇总,校验准确无误后制成光盘,并用油性笔在光盘上签字确认,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六、录取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 加10分; 9.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加20分(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西藏所属中学就读的),加20分;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照顾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照顾加分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三)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专业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 (六)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考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部门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八、附 则 1.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现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4.部队生源报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地方院校招收军警战士工作意见》(藏招委字[200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5.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2(3)+2”连读的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报名工作,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6、请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试院网址为:。 7、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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