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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人事招考考试纪律】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1日讯:

【 #事业单位# 导语】2023年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23年2月5日9:00至2月12日17:00, 现将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2023年计划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共385名。具体计划见附件。 考试聘用的具体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23年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招聘计划与职位表》(附件1)。报考人员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查阅: 湖南人事考试网();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应取得毕业证书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不符合要求。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但未列入招考职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由招聘单位认定。 7.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面向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报考人员必须为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就读,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3年7月31日前毕业的学生。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应届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面向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 (2)有户籍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或其配偶的户口在公告发布之日或高考时应在所要求的行政区域。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23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23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年1月1日以后,参加公务员考试或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进入录用或聘用公示阶段后放弃的人员,办理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后取消录用或离职的人员,被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 9.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或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人员。 10.存在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应届毕业生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留学回国的应届毕业生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招聘公告和职位其他未明确时限的报考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辞退等),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月27日。 三、报考程序 (一)网上注册 1.网上注册的时间和网站。2023年2月5日9:00至2月12日17:00,报考人员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注册。 2.注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报考人员用本人身份证号和本人手机号进行注册。一个身份证号对应一个手机号,均只能注册一次。注册信息提交后,不得修改。未进行注册的报考人员不能进行网上报名。 3.注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报考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五年。 (二)网上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的时间和网站。2023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7:00,报考人员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2.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报考人员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比对报考职位所需条件,进行部分项目的自动审查。对网上报名系统不能完全自动审查的职位条件(如:专业等),报考人员应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后,再自行确定报考职位,在认真核对每项职位条件要求后进行确认,并对自己的选报负责。 3.报名注意事项。报考人员确认报考职位后,不得再改报其他职位。 网上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各职位报考人数信息。 (三)网上确认与缴费 1.网上确认。2023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7:00,报考人员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确认。 2.网上提交照片信息。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电子照片(35×45mm,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在上传照片前,请到湖南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平台识别。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确认网站进行缴费,缴费时间与确认时间同步,为2023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7:00。根据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本次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报考人员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缴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报考。 4.减免考务费的情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凭《低保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办理时间为2月11日9:00-17:00,办理地点为湖南人才大楼五楼511室(长沙市湘府中路154号,电话:)。 (四)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月20日9:00至2月24日17:00。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缴费确认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与计划核减 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一般为5:1。艰苦边远地区招考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可以为3:1。对报名人数未达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相应核减招考计划。核减后仍无法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予以取消,该职位报考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或退还报名费。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笔试委托湖南省人事考试院组织进行。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3年2月25日9:00-11:00 申论:2023年2月25日14:00-16:30 笔试地点设在长沙市,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三)笔试纪律要求 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安全检查,实行“无声”入场。如有抄袭、协助抄袭、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入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五年。如有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对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在考试时有保护好自己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的义务,应防止答案被他人抄袭,对被抄袭而导致雷同的,均按成绩无效处理。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五年或长期记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阅卷结束后,将及时在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应当参加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成绩方为有效。未达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现场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时,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资格审查后,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直接取消资格。聘用后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则取消聘用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仅递补一次。 5、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另行公告。 3.面试委托湖南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未达招考计划1:2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考计划。招考职位只招1人的,不再核减招考计划数。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其中报考专卖稽查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色弱、斜视、内斜视;报考烟叶技术员、工艺配方、烟叶分选检验职位的人员,要求无色盲、色弱。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等。 考察人选达不到招考职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聘用程序。 九、公示与聘用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统一在本次公开考试聘用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和职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学历学位与专业,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和所签订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自暂缓结论之日起90日内,反映的问题仍未查实的,终止聘用程序。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暂缓聘用等情形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2月31日。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招考计划空缺,不进行递补。聘用后,因各种原因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进行递补。 聘用人员统一参加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培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疫情防控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一、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请选择湖南人事考试网、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查看公告及相关信息。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招聘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加大打击作弊力度,严肃处理作弊人员。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报名阶段恶意注册报名信息、考试阶段以各种形式作弊、阅卷阶段发现作答内容雷同、体检阶段隐瞒疾病病史或作弊、考察阶段弄虚作假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视具体情形给予其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五年或长期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诚信考试。报考人员需按照诚信考试书(附件3)的要求,诚信参与考试聘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对面试后放弃的人员,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对已公示拟聘用后放弃,以及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2年内不得报考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 (五)部分职位对工作地点、服务期限有限制要求的,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必须在招聘职位规定的岗位上工作,不能在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内调整岗位或跨市、县调动,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湖南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职位,聘用人员不能调往市州烟草专卖局系统。 十二、招考服务咨询电话 (一)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院一部、85063796 (二)技术服务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院信息技术部 (三)招考单位咨询电话: 省烟草专卖局人事处 2.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 年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诚信考试书 原文标题: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2023年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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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方案审核。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人员)、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方案)的拟定和招聘工作的实施。事业单位招聘人数较少,又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所需的人员。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工勤岗位人员要坚持在当地招聘的原则。 第十条应聘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应聘省、州(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人员岗位的,应具备技校、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五) 新进人员年龄有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拟任四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5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专家或高级技师等需放宽年龄条件的,可根据岗位需求,报省或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编制空缺、岗位需要,编制招聘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审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 组织考试、考核; (五)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 (六) 组织体检并确定受聘人员; (七) 公示拟聘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方案)与应聘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招聘计划(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编数额、现有人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和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情况及数额、招聘的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招聘计划一般为年度计划,确有特殊情况可作补充计划。制定招聘计划应适当留有余地,为下一年度补充工作人员保留一定的空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根据本级年度人员计划总量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实施审批。省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州(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县、乡级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直接人事管理权的机构提出,经县(市、区)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名考试前一个月,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告和招聘简章。招聘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招聘的对象及条件;招聘的方式方法;有关应聘报名、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必须交验的证件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求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公告”、“简章”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必要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复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和《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考试的部门(机构)核发准考证。 招聘信息公告或招聘简章中发布的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未达到1:3招考比例的须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施。不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的,须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指定的招聘考试服务机构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对各类应聘人员的笔试内容应各有侧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第二十一条面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用人单位为主的面试评委会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能力和实际操作(演示)能力。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经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按1:1招考比例进行面试。 第二十二条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省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二十四条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其具备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及是否需要回避等问题进行审查。 考试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或相关的组织机构,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了解被考核者的现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确定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到同级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经考试、考核、体检等规定程序得出的结果,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提出拟聘用的书面意见,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并按照职责和分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签章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聘前公示。拟聘人选要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影响聘用问题的再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出《聘用通知书》。其《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核准工作。 第二十八条招聘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被确定受聘,按《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云办发[2001]22号)办理调转手续。通过公开招聘新补充人员的户口迁移,试用斯满经考核合格后,凭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须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手续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云人[2000]42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2002]7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云人[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实时考察,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或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的人员,与应聘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受理群众相关的反映和举报,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不予核落工资基金,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要严格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招聘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实行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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