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申请诉讼可以口头吗
最新回答
合法。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其参加;当事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确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口头起诉是原告以口述方式向人民提起诉讼。口头起诉是一项灵活规定,是对书面起诉式的补充。采取口头起诉的方式,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保护自身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口头起诉。例如,在一些偏远山区,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原告自己可能不会写起诉状,此种情况下,就可以口头方式起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如果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按现有的通常做法,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当然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将鉴定申请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不予准许。
人民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各会有所区别,以深圳市中级人民为例,手续如下:
一、办理退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含《非税收入(电子)票据—POS》,以下简称POS机票据)“缴款人联”原件(原件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
(四)《退诉讼费审批表》。
二、程序:
诉讼费退费申请人或者其人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向做出该法律文书的申请诉讼费退费。
退费申请业务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的退费窗口受理和初核,经审判人员复核无误后,交财务部门核对并办理诉讼费退付。
三、退还诉讼费用书(当事人用)一般如下:
扩展资料:
以下案件不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经决定再审的案件。
参考资料:
深圳法制网-深圳市诉讼费退费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退还诉讼费用书(当事人用)
这里有一篇专业的文章供你参考。
民事诉讼中应限制口头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仅从条文表面看,口头裁定对该条第一款十一项均适用,只需记入笔录即可。但审判实践中,明显不宜全部适用。
前三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如果只是口头裁定,当事人则缺乏相应的依据,不便上诉,实务中应当制作裁定书,并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间及上诉的。第(四)项,如果大量适用口头裁定,一是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二是有失法律的严肃性,三是不便执行。因此,该项一般不适用口头裁定,除非情况紧急来不及制作裁定书的情况为例外适用,而且保全和先予执行后仍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项可以适用口头裁定,但应在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被告并交代有关反诉等权利。第(六)项应由审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第(七)项则必须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因为只有采用书面裁定对原法律文书的笔误进行补正,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可以制作个别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第(八)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也不宜适用口头裁定,而且对中止执行的权利人在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有了裁定书便于向人张权利。第(九)、(十)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只能采用书面裁定。第(十一)项则应视情况而定,更不能一味地适用口头裁定。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口头裁定仅仅是书面裁定的一种例外和补充。因为,如果口头裁定适用范围过宽,不仅易助长审判人员在裁定行为上的随意性,还有可能直接损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对该条第三款应作适当的修改为:“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确无必要制作裁定书的,可以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确因情况紧急口头裁定的,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