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超范围执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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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东莞卫生通报了,某医院3起跨科室开具处方的违法案例:内科医师开具的外科处方、儿科医师开具的内科处方、内科医师开具的眼科处方。3起案例均在门诊药房查见,相关部门已立案查处。
在儿科医师开具的内科处方的案例中,儿科医师声称:是因为就诊的患者带孩子来看病,同时,为了省事,就让儿科医生为自己开点缓解感冒症状的药,是普通的感冒,而且和患者是朋友,就好心给患者开了药。
另外两名涉案内科医师则表示:患者并不是什么重症,开具的处方不会引起严重后果,只要是有执业证的医师都可以开。
医生因跨科开方被处罚,经常让很多年轻医生不解,因为开方是为了方便患者,况且也不是重大疾病,很多是在执业医师考试学过的内容,为何开这些处方就是违法的呢?开方不为了获得利润,病没产生重大问题,怎么还要受到处罚?
原因是违背了《医师执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每个医生都应该知道自己的执业范围,文中的儿科医生,他的执业范围只能在儿科,不能给成年人开药。而其给成人开药就是超范围执业,就应该受到处罚。
门诊与病房不一样的地方是,门诊病人拿完药就走了,出现了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容易出现重大事故;一出现问题,超范围执业的医生就会受到严重处罚。
不允许跨科开药,是对患者负责、是为了保障患者安全用药。
专科医生对非专科疾病的在认知和经验上都是有限的,对病情变化掌握的不够全面,在治疗的经验方面,不能保证诊断与用药的安全有效。也不熟悉开具药品的剂量、适应证等,如老年人、儿童、或有肝肾损伤的患者,更应谨慎。专科医生习惯性地以本专业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万一患者不是这方面的疾病,容易贻误病情。
做好自己专业的分内之事。跨科开药是对患者不负责任的表现,用药安全才是患者最重要的保障,坐诊门诊的医生,应当以患者安全为首要,而不是方便患者。一定不要跨科开药。让患者方便,不如让患者安全,让医生自己安全。
即使没有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也应管。
这属于超范围执业,根据《医疗机构条例》第四十七条,如超范围执业,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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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如果超出其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紧急特殊情况下除外)就存在相关医疗知识与技能的严重缺陷,如一个牙医去做脑外手术,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而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则意味着,该医疗机构没有相关科目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这就无法保证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如只有皮肤科科目的医疗机构去做心脏手术,因不具备相应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不仅手术无法保证安全,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对患者实施救治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这是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注意的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中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