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执业中享有什么权利
手心里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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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湿罗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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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律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医疗契约关系
(二)从伦理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
医患关系模式
1956年医生(ThonsasSzasa)和荷伦德(MareHollender)两人在《内科学成就》上发表了《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依据在医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医师和患者各自主动性的大小分为主动-被动模式、指导-合作模式和共同参与模式。
1.主动-被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医患双方不是双向作用,而是医师对患者单向发生作用。医师处于主动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并以服从为前提。这种模式适用于、休克、患者发作期、严重智力低下者以及婴幼儿等一些难以表达主观意志的患者。这种模式类似于父母与婴儿的关系,医生的责任是“为患者做什么”。这虽有益于充分发挥医生的主动性,但对于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来说则不利于发挥其能动性,而且由于缺乏对患者感受、主诉等信息的了解,可能会影响诊治效果,甚至导致误诊误治。
2.指导-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患者作为有意识、有思想的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能够主动述说病情,反映诊治情况,配合检查和治疗。但对医生的诊治措施既提不出异议,也提不出反对意见,医者仍具有权威性,仍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模式适用于大多数患者。它类似于父母与少年的关系,医生的责任是“告诉患者做什么”。与主动-被动型模式相比,这种模式有助于发挥患者的积极性,提高诊治效果,也是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
3.共同参与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医患双方有近似同等的权利,共同参与医疗方案的决定与实施。这种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背景或长期的慢患者,它类似于成人与成人之间的关系,医生的责任是“帮助患者自疗”。从理论上说,这种模式是最理想的,不但可以提高诊治水平,而且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患者都具有参与的能力或意愿,即使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也往往因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而难以真正实施。
医患双方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医务人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1.医师的道德权利医师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医疗活动中,医师在道德上享有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一般来说,法律权利都是道德权利,而道德权利不一定都是法律权利,也可能是法律权利的理想。法律权利具有强制性,并且有些法律权利可能并不符合特定的道德规范;道德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或仅具有弱强制性,可作为法律权利辩护的基础,有时可以以此批判法律权利。
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医疗机构的。以上既是医师的法律权利,也是其道德权利。此外,医师还有要求患者和家属配合诊治、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干涉患者行为的道德权利。
2.医师的道德义务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以上既是医师的法律义务,也是医德义务。此外,医师的道德义务还要求对患者尽义务与对他人、社会尽义务统一起来,并且把患者的权利也视为应尽的义务。
患者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1.患者的道德权利患者拥有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损害索赔权、医疗权等。这不仅是患者的法律权利,也是其道德权利。
2.患者的道德义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主要有:①配合医者诊疗的义务。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③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④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小呀么小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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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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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学道德伦理学中,广义的范畴是反映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之间以及医务人员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医学伦理学所有最基本的概念。狭义的范畴是指医德规范体系第三个层次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概念,主要有:权利、义务;情感、良心;审慎、保密等。
医学道德范畴的内容是医德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医学德范畴中的权利指的是行为主体在医学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应该享受的利益。义务是指行为主体依据医德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角色职责。依行为主体的不同,在医学关系中,主要有医师的医德权利与义务,病人的医德权利与义务。
医学道德范畴的内容表现在权利与义务同政治、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权利与义务概念同政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政治、法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公民或法人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依法行使的一定权利、享受一定的利益。在道德领域,义务与权利同样是相对应的,但伦理学强调义务且不以权利为前提。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处理医德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不能把它等同于政治、法律的关系,不能绝对化、简单化,不能认为有权利就尽义务,没有权利就放弃责任。
医学道德范畴的内容要求医师的道德权利:从某种意义以上说,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跪搓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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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 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 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2、隐私权:
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医院和其不得非法泄露。
3、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
由于医疗机构及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 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
4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5、生命健康权:
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6、人格尊严权: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7、享受医疗服务权:
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扩展资料:
患者权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病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病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我们做任何操作都应该告诉病人,我们要做什么,为什么,取得理解和配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别指出,除了进行保护性医疗之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这与以往相比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比较多见的是,医方向患者家属告知而非患者本人,患者本人对自己的病情却一无所知,这对患者的权利是一种侵犯。
基本医疗权是《世界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和获得健康的权利,有权得到公正的、一视同仁的待遇。医务人员有为患者诊治疾病的基本义务。
时间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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