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执业医师的兼职
无关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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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见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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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令第47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肖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依据《中华人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人。
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倚楼听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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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不可以,药品法明确规定: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或药师,并且必须驻店不得兼职。你是助理医师,可申请开个体诊所。不过如果你门路很广,可能是个文盲也没关系,那就另当别论了,万事皆有可能吗,好多事情是事在人为
来日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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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眼的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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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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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即店经理)、执业药师、质量员(即质量负责人)、营业员、收银员、采购员、验收员、养护员这些岗位。
如果是大型零售药店还设有仓库,还要设有仓库保管员岗位。
岗位是可以兼职的,店长的学历符合规定的话可以兼职质量员和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可以兼职质量员、验收员等。如果是一个小型的零售药店,总共人员4个,岗位也完全可以兼职的过来。但是执业药师一定要在职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