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医师执业注册的
放肆ら弥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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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余温里的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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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有哪些
王致富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依《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依《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发病期以及身体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其次回答你第二个问题:《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是法律的概括规定,大部分法律都有类似规定,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在立法时有的问题专业性太强,无法作出具体的规定,有的是因为目前还不能预测,所以作出了这样一个模糊性的、概括性的、开放式的规定。目前已将“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发病期以及身体等健康状况”纳入到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之例,已经填充了《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宜”的情形,但还考虑到将来还会有不宜从事的情形,因此又在第《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六)项加了个“不宜”的开放式规定,这样是避免将来出现了不宜的情形无法可依。
依我看,你的病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发病期以及身体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情形,是不会影响注册的。若有事我帮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告不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关。
一心只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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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眼眸闪烁着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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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乙肝,即病毒性肝炎,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属于乙类传染病,对于此种传染病如果是在传染期,依《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是属于不适宜从事医师职业的情形的,不能予以注册,据你所说的病情仅为携带者,不处于传染期,是应当要给予注册的,详见网页
最终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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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即病毒性肝炎,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属于乙类传染病,对于此种传染病如果是在传染期,依《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是属于不适宜从事医师职业的情形的,不能予以注册,据你所说的病情仅为携带者,不处于传染期,是应当要给予注册的请查看我回答别人的已采纳了的内容便知
旧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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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2、执业医师资格。
以上执业资格这些都是医师的上岗证,一般来说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就算是合格的医师了,但是经验还不是很丰富,一般只做一些非常小的手术才,比较大一点的手术基本上都是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的医师才有可能主持。
执业医师是执业资格,也属于初级职称,相当于工程技术人员的助理工程师一个级别。
主治医师是职称,属于中级的,与讲师、工程师一个级别,经验比较丰富了。
另外还有副主任医师,这是副教授级,主任医师是教授级。
医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