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师的从业区域有限制吗
金蛇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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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自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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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翼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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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沢美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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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有允许非兽医专业毕业的人考也只是针对那些在兽医行业工作了多年的非兽医专业学历的人,但是有年限和职称要求的,就是必须是在2022年以前获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才能报考的。
而你说的有初级中级高级就是指这类专业技术职称的,那是由人社部会同共同的专业技术等级职称,其考试评审最终是由人社部发证的,是早就存在的一个职称评审制度,所以才会有上述所说的2022年以前获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这一说法,这个和去年才在全国正式开始实行的执业兽医考试的执业准入是两回事,执业兽医是完全由兽医局独自的,这个执业兽医只有两级,一个是执业助理兽医师,一个是执业兽医师,没有初级中级高级之分。
这个应该你作为一个医疗的人应该很清楚的,这个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和你所在医学专业中的执业医师考试是非常类似的考试,发的证也和你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相类似的,而那个所谓的有初级中级高级的职称类的考试在卫生就是你们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医师资格考试),你看看你们医疗中的执业医师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医师资格考试)的区别就应该清楚的了,医疗中的执业医师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医师资格考试)不也是分开举行的吗?一个是行业准入考试在下半年9月举行,一个是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在上半年5月份举行,也不是一回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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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忘了你还有一个问题,“这个资格证是考一次吗?”,你是问一年只考一次吗?是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现在定的是一般一年只考一次,定在10月份。
上不了岸的潮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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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对兽医从业人员的一种准入考试。目的是评价兽医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动物防疫法》和《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都做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兽医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要求,更是深化兽医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考试一样,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次兽医方面的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牧兽医、中兽医(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学历证书取得时间限于2022年12月31日止)。
不具有兽医、牧兽医、中兽医(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22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兽医全科:基础、预防
水生动物:基础、预防
风过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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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主管全国乡村兽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立的动物卫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牧(牧兽医)、中兽医(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条例》和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按照《中华人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
县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