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作弊都是当场处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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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区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一、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二、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与参与考试工作的考务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行为的。
三、考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执业医师条件不足,不可以代报名
违反规定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颁发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
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试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八条 考区、考点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区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考点签署意见,报考区处理;
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机关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区做出处理决定,并考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考点实施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查明,30岁的王奇是医科中专毕业,一直想开一家药房,而根据《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药品企业负责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新开办药店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他曾两次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都没有过关。王奇有一名朋友叫李强,李强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拥有一家药房。王奇希望他替自己考试,李强拒绝了,但表示自己能帮忙物色一位合适的替考人选。很快李强找到了一个人选,是一位与王奇年龄相仿、身材、样貌相似的人,此人就是张晋。张晋是一家医科大学的医学硕士,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三人协商,最终确定以25000元作为报酬。
李强分别拿着张晋和王奇的相片及个人信息,将两个人的信息合并,花了300多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这张身份证上照片是张晋的,名字等身份信息是王奇的。王奇用新制作的假身份证进行网上报名,并取得准考证。随后,张晋拿着准考证和假身份证去参加考试,岂料很快就现了原形。
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分别因涉嫌代替考试罪、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取保候审。(重庆晚报记者 朱隽)
按有关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另外,国家卫生规定,执业医师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也有着同样的终身禁考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替自己参加考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事件二 2022年10月18-19日,被告人舒某利用担任“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监考老师的工作便利,向因考试作弊被巡考赶出考场的韩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可以不经过正规考试办理该证书,但须先预缴10000元,一年后拿证书时再交剩余10000元,取得对方信任。随后,被告人舒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西安技师学院新校区C座楼下赵某的面包车内,收取李某某、樊某某、方某某、赵某、韩某某给付的50000元。获款用于与刘艳云合伙经营服装店生意、生活消费挥霍。
2022年10月19日,被告人舒某又告知韩某某等人需再缴纳剩余10000元才能继续办理该证书,也无法退款,韩某某等人报警后,被告人舒某被抓获。
经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取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罪。2022年3月2日做出判决如下: 一、舒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樊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五、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六、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可见,任何作弊的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想通过考试,还是需要自己的努力,刻苦学习才是通过考试的唯一途径!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第九条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停止当事监考人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解释》中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和地方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