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
庸人自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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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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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权利,共七项:
1)诊治、调查、处理、出证权:按本人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诊查、调查、处置,选择合理方案,出具医学证明;
2)相应的基本工作条件权;
3)开展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学术团体权;
4)参加培训与继续教育权;
5)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受到保护权;
6)获得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权;
7)提出意见建议权及参与权。
医师的义务,共五项:
1)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
2)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服务患者;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4)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5)宣传卫生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温柔宠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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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人民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
胯下娇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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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医师法》是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而制定的法律,于2022年8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吃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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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诊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的权利。(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设备使用权:有获得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学研究权:医师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继续教育权: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权利;
(5)人身安全权:在执业活动中,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6)经济待遇权:有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7)权: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
无二八怪小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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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 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 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享有法定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医疗权,包括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处方权、医疗处 置权等。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执业医师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 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