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库管必须是执业医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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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聘请一个兽医药剂师资格证书,凭证书到医药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当地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下面是办理经营许可证得方法:
兽药经营项目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中华药条例》和《中华药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标准:
1、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技术员的须经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
2、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核对等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购入兽药,必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产品通用名、有效成分、停药期、检验合格证、包装和外观质量等。
3、兽药经营企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柜台,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有专用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营业场所和库房整洁卫生,药品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不准露天存放药品。
4、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工具和包装物料。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聘用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5、法表、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8、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9、设施清单及照片;
10、制度清单及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认为尚待完善条件的,则按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发放兽药经营项目审批告知书、承诺书,在申请人签署出具保证按要求达到审批条件的承诺书后,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将自发证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按告知承诺方式领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就其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五、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区、县(市)门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略)
六、开业后应遵守的规定:
《兽药条例》、《 〈兽药条例〉实施细则 》
主管全国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工作。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同品,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具有资格的药店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计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当然一般机构也可以处方使用。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品、一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部门,听候处理意见。如销毁必须由药品部门批准,销毁,并由销毁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3、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类精神药品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类精神药品
兽药经营项目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中华药条例》和《中华药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标准:
1、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技术员的须经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
2、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核对等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购入兽药,必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产品通用名、有效成分、停药期、检验合格证、包装和外观质量等。
3、兽药经营企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柜台,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有专用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营业场所和库房整洁卫生,药品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不准露天存放药品。
4、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工具和包装物料。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聘用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5、法表、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8、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9、设施清单及照片;
10、制度清单及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凡拟在东光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药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扩展资料: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中华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兽药条例-百度百科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