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伪造材料报考执业医师吗
不变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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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不堪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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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顏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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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她他其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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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要求试用期满一年才能参加考试,这个时间是从进入医院开始实习的时间来计算的。在2022年2月毕业开始实习,在2022年的7月达不到一年的实习期,不能参加考试。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扩展资料: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萧然清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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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风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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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取数额较大的,可追究罪的刑事责任。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22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刑法》修正案,2022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险金,处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销其执业资格。(《中华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险金,处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医疗保险金,处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食品药品部门依法销其执业资格:(一)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的;(三)将不符合门诊特定疾病登记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等手段登记为门诊特定疾病并给予治疗的;(四)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保存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的;(五)转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刷卡机具,出租诊疗科室实施诊疗活动,或者套用备案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六)冒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七)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
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医疗保险金,处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食品药品部门依法销其执业资格:(一)不按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或者编造、变造外购处方的;(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出售,或者伪造、变造票据及药品费用明细等医疗保险有关材料的;(三)冒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保存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的;
(五)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的;(六)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或者将定点药店出租或承包给非定点药店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执业医师、药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将其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医师、药师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或者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材料的;(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物品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者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的;(三)以为参保人员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或者有价证券的;(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的;(五)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或者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的;
(二)将本人社会保障卡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使用的;(三)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等的;(四)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参保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1个月以上1年以下。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报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随时终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追回取的医保资金,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再列入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一)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二)不核实患者医保身份;(三)不经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使用非医保支付的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四)将医保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为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五)将非医保支付的病种和诊疗项目篡改为医保支付的项目;(六)以为参保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参保患者不取药而兑换或有价证券;(七)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材料;(八)不按病情随意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九)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十)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