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类别变更手续多长时间
有一抹阳光倾泻在你眼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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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过脸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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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
根据《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后,经审核同意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医师需要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时,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扩展资料: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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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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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小、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医 师 资 格 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监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伯数字填写。
6.
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
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
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2.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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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小、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医 师 资 格 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监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伯数字填写。
6. 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 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 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2.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記憶じ殘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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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小、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医 师 资 格 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监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伯数字填写。
6. 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 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 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2.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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