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变更申请书怎么写
折翼陌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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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俊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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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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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时提交的材料: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②《医师资格证书》原、复印件;
③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复印件;
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⑥二寸红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⑦注册费(含工本费)25元/人;
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⑨医疗机构分类代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拟进入省厅或各县(区、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者,到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
注:级别: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已注册过的想要变更跨省的执业地点,需照以下办理。
中华人令
第5号
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小、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医 师 资 格 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监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伯数字填写。
6. 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 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 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2.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表1
表2
表3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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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至外省(直辖市)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执业药师已经在外省(直辖市)注册,准备变更到陕西省注册的,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陌初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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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小、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医 师 资 格 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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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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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伯数字填写。
6.
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
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
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2.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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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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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隔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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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小、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医 师 资 格 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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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伯数字填写。
6. 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 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 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2.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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