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能否发证
污可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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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族鬼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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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心丟到海裏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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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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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报考监理工程师时是以A单位的名义报名考试的,但注册时,你想注册到B单位,就必须有相关的工作调动证明,可能有些地方不是很严格,存在"资格证"和"注册证"单位不统一的现象,但每年一次的年检和后继教育时,也会令你纠正的,否则是无法过关的
也就是说两证其实是一证,离开一个证件,另一个证件都是一张纸而已,如果被发现有同时注册多个单位的情况,会被销证书
_no=13714这个是发的你可以好好学习一下
要求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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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执行不合规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业主违反招投标法直接发包业务,内搞同体监理,监理业务转包分包,出借监理资质,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甚至存在监理人员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等资质资料,监理单位投标文件、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执行情况记录,监理请款、监理费入账后的去向等财务资料,进行以下:
对监理招投标行为进行审计: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资格。
对监理合同和财务进行审计:
(1)是否签定了监理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检查监理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是否按合同要求配备了足够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配备了符合监理工作需要的工器具,监理单位的体系是否健全。
(3)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总监,以及变更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切实履行投标承诺。
(4)对监理财务进行审计,检查监理业务是否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其他的违纪违规问题。
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审计
(1)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根据项目实际制定了监理工作大纲及监理工作细则,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是否全面,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强;
(2)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了工程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有无工程例会制度及相关会议纪要,有无隐蔽验收制度;
(3)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工程量签证不规范,虚签工程量、事后补办签证的现象;监理日志的记录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监理日志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对重要部位的施工过程是否进行了旁站监理;对工程量计量的复核是否准确;
(4)调查监理单位能否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监理单位能否对不规范的施工程序、不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变更,按照监理职责进行经济分析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举例说明
审计组在审计某世界银行贷款铁路项目时,首先查看了项目监理单位A监理公司的监理投标文件,发现人员配置共6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4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白某,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也明确约定项目总监为白某。经审计人员现场调查发现,A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实际组建了由李某(未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拟派监理项目部人员名单中出现)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3名监理人员构成的项目监理部(比投标文件中承诺少3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1人,另外2名监理人员中有1人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不一致。经审计人员查看自项目开工以来的9份监理例会纪要所附签到表显示,实际到场监理人员人数最多时只有4人,最少仅为2人,且有两次例会项目总监未到场。审计人员认定,A监理公司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且部分监理履职不到位。
眉间两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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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同意:同意二字看似简单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属实呢,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单价呢,亦或二者都同意呢,如果在合同中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工程的话,则仅有发包人签名的签证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人签字,则该签证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工程量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到认可,造价工程师也可能签按审核的价格进入结算。
签名+情况属实: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结算内容的合法性,如有重复计价现象,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因为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
监理人往往认为情况属实仅仅是见证承包人做的事情属实,工程量和价钱由发包人自己核定,原因是怕管多了发包人认为监理人为承包人说话。
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发包人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如确属签证人员失误引起的重复计价,造价工程师应将问题提交由发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造价工程师一般只能认为发包人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因某种理由补贴给承包人。
签证必须遵守的原则:
能够附图的(草图、示意图)尽量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签证应尽量做到有据可依,尽量把签证图纸化。
能够签事实的尽量避免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
能够签工程量的尽量避免直接签单价;
能够签单价的尽量避免直接签总价;
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方能进行,避免直接进行费用签证。
签证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是一种补充协议,对发承包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有才有权撤销或否定其效力,但造价工程师可建议发承包人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从而否决原先不实的签证。
直接签总价或单价的签证审核。补充项目以单方造价或总价方式的签证,造价工程师审核一般可以先运用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签证的确认方法对工程量和材料价格予以审核,再参考国家定额标准和有关文件进行测算,签证的单方造价和总价格高于测算结果,如无特殊原因,则建议发承包人双方原签证,达成新的签证(如按测算结果确认)
直接签结果(包括工程量)的签证审核。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复核所签工程量的真实性,如工程量不实,仍可建议发承包人双方达成新的签证。
仅签文字事实签证的审核。对既无明确的工程量,也无明确的价值量,仅仅从技术的角度陈述某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的签证。造价工程师审核这样一种签证要采取一个切入点的方法进行;首先考虑这一项目是否需要作为增加项目,是不是重复计算;界定的方法:分析和证实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于某一项内容是否知道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如发生了是否知道这项内容在原预算的某一个定额子目中有没有包含,分析证实后说明清楚,然后加以界定,准确计算。
签文字事实+附图(草图、示意图)签证的审核。这样较详细的,在审核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可按一般审核的方法进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