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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护士执业资格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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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存姿态
1分钟前发布 -【北京护士执业资格证注册】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0日讯:
只规定护士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必须要在本人档案所在地报考,至于考试合格后在哪工作和注册,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例如你户口和档案不在北京同样也可在北京找工作并注册,只要有医院聘用你,一般大多医院只看专业和学历,并不管你的户口和档案。
如果你的档案是在考试后从学校转出的,那你的档案可以转回户口所在地,但也不必一定非要转回户口所在地的,没有规定档案和户口必须非得同在一个地方,档案和户口不在一个地方的人多的是,如果你找到的工作单位可以接收你的档案那就放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如果没有单位接受档案,那一定要将档案交给当地的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不应该叫护士资格证注册,现在的那个护士资格证是职称资格证,不是用于注册的,护士执业注册时用的的法律上的执业资格凭证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那辛酸回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只规定护士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必须要在本人档案所在地报考,至于考试合格后在哪工作和注册,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例如你户口和档案不在北京同样也可在北京找工作并注册,只要有医院聘用你,一般大多医院只看专业和学历,并不管你的户口和档案。如果你的档案是在考试后从学校转出的,那你的档案可以转回户口所在地,但也不必一定非要转回户口所在地的,没有规定档案和户口必须非得同在一个地方,档案和户口不在一个地方的人多的是,如果你找到的工作单位可以接收你的档案那就放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如果没有单位接受档案,那一定要将档案交给当地的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不应该叫护士资格证注册,现在的那个护士资格证是职称资格证,不是用于注册的,护士执业注册时用的的法律上的执业资格凭证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更多1条
时间在流
2022年,在全国推行了《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考试,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该项考试,取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获得该证书后方可申请护士职业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须为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北京市要求考生须在二级以上医院实习一年后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获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后,即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注册机关对申请注册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考试合格并获得《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但在医疗机构以外工作者须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申请注册。
北京市定于每年四月的第一周进行考试,报名时间为前一年年底。
如果有如果

到在现单位或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表格需要有原单位意见和公章、现单位意见和公章。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2、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3、执业机构聘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4、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6、1寸彩色相片2张。

注:

1、凭执业机构聘书到人事科领取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到地方工作,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信息;

3、所有复印材料均用A4纸复印。

扩展资料: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办法》《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京卫医字〔2022〕140号)

《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京卫医字〔2022〕141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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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蝉

到在现单位或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表格需要有原单位意见和公章、现单位意见和公章。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2、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3、执业机构聘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4、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6、1寸彩色相片2张。

注:

1、凭执业机构聘书到人事科领取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到地方工作,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信息;

3、所有复印材料均用A4纸复印。

扩展资料: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办法》《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京卫医字〔2022〕140号)

《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京卫医字〔2022〕141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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