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职业资格证劳动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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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均予以承认。那么也就可以在上海积分。依据其积分标准可积分5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基本分值
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及分值
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表彰奖励
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积110分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及分值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一、津贴和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
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音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驻队补贴、干警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
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术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描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6、物价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
7、货币化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
8、货币化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
9、货币化的通讯补贴。
10、支付给职工节日补助;
11、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
二、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三、奖金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扩展资料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发布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和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和牲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与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手续费或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总额
居住证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上海居住证积分加分项一览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