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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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①《证书》;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来源:考试大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来源:考试大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为加强对护士行业的执业准入控制,保证护理行业执业人员的水准,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护士执业考试简称CLEN考试的目的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护士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在中国进行护士执业活动的资格。
据了解,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模式,分中、西医两个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
自202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护士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护士办法〉细则》后,护士准入强化了依法,对护士执业注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徽省目前护士注册办理机关在护士所在单位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最终审核部门为安徽省卫生厅。
护士注册有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办理护士注册必须为本市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聘用的护理人员同时具备相应条件。
一、首次注册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已参加当年度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护理专业资格证书者;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
3、以往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
首次注册原则上省卫生厅要求每年底集中办理一次。
二、再次注册对象为已办理首次注册并仍在护理岗位者,每逢双数年底为集中办理再注册年度。
三、变更注册对象为护士执业地点已超过原护士注册机关管辖范围,一般常年办理。
芜湖市卫生局医政科
2022年5月26日
***每年全国举办一次考试,从2022年起,职称与执业资格考试并轨,具体详情可向当地卫生局的政工科咨询(3836574)。
护士执业注册状态在册表示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护士资格证,领取护士资格证后,可以注册护士执业证。
护士执业证是上岗证书,代表护士可以在相应岗位上执业。有资格证,但未取得执业证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证书注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备案。
现在在仪陇县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护士注册办法》第十七条条规定: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扩展资料:护士资格就是通过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22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根据《护士注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参考资料:护士执业注册办法_百度百科
法律分析: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法律依据:《太原市护士资格证证书注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和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