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注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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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一、出省变更
1、申请变更。申请人先到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原注册机关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存档1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
2、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发证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以后收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获得新《护士执业证书》。
二、入省变更
1、注销注册。申请人在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的注销。后凭《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并保持执业年限的连续性。
2、申请变更。申请人凭《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机关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提交首次注册规定的第3、4、5、7、8项材料审核。
3、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照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
扩展资料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护士注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令第517号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1、出省变更:
⑴申请变更。申请人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存档),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在注册软件上导出并注销信息;
填写《护士注册注销证明》一式三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原注册机关审核,盖章,在软件上注销信息;
⑵注销注册。由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验证后在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注销”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变更注册专用章”,在《护士注册注销证明》上出具证明;
⑶发证并注册。申请人凭“护士注册注销证明”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到执业地注册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扩展资料:
1、获得免考资格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2、免考认定条件: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予护士执业考试。
3、办证程序:提交免考认定资料(学历证书、身份证书复印件)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及相关资料审核(考试合格成绩单、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省卫生厅审核发证。
4、凡跨地区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必须在其考试所在地申请办理《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属免考认定申请护士执业证书者,须向其学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护士执业证书》。
参考资料:中华人令第517号-百度百科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扩展资料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到原注册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到卫生局窗口办理注销并等待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合格,符合注销条件;
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在《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销终审并销毁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