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证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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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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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执业地点登记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登记部门也应当原执业地登记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登记信息,方便护士变更登记。
护士执业登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给予警告;已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
护士执业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执业登记: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继续注册;
被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护士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