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护士资格考试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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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传染病患者的护理中增加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人的护理”
新增了第八章“新生儿和新生儿疾病的护理”
第九章泌患者的护理中新增“小儿肾小球肾炎的特点”、“小儿泌道感染的特点”
第十六章神经患者的护理中新增“小儿神经解剖生理特点”、“小儿化脓性脑膜炎”、“小儿惊厥的护理”
第十七章新增“预防接种”,新增第十八章“中医基础知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22年开始正式实施的专业技术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有统一的考试大纲、命题和合格标准,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该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护士资通过后,大概是11月-12月领取护士执照。
护士资格考试四科都及格后,一般在考试通过后半年内领取,大约是考试当地的11、12月开始领取,有些晚的地方卫生局会第二年在3、4月份发放。由当地人事局的专业技术股统一发放护士资格证,拿到护士资格证后带资格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和照片2张到当地卫生局申请注册,要填写注册申请表、体检表,注册申请表还要注册医院的公章,然后由卫生局统一到省卫生厅办理,注册成功后,发放护士注册证和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照)。
三门。
护师考试的成绩是两年一周期进行的,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且满足报考的工作年限。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初级护师考试-《妇科护理学》:
主要的改动章节为第1章、第2章、第9章、第13章、第14章、第16章、第22章。
新增内容:诊断性刮宫术和颈活体组织检查的禁忌症。
新增数值:新增了女性生殖解剖相关数值调整:对一些知识进行了拓展性的描述,语言上更严谨。
名词变动:围绝经期综合征改为绝经综合征,老年性炎改为萎缩性炎,炎改为非特异性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管护师
护士的权力: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习水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5、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
6、其他与履行护理指责相关的权利;
7、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的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仪式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的人员报告;
3、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发生自然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该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