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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发行股票在第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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渺小的秘密
1分钟前发布 -【初级会计发行股票在第几章】https://www.shrsks.org/ask 09月20日讯:
这部分注销的股份去向是消失没有了
  股票注销是指股票发行公司自行购买并注销本公司发行的股票。   股票注销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全部注销股份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股票的注销主要通过适当的减资程序实现。另外,通过股份的收回、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等方式,也可以达到销除股份的目的。
  编辑本段股票注销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股票一经发行,持股者不得退股,发行公司也不得自行购买自己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注销股票:   (1)当公司出现很大亏损时,可按股东持股份额缩减一定的资本;   (2)当一家公司分成几个公司时可注销原股票,同时向股东交付分立后的新股票;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股东应分配的利润注销股票,如某矿业公司在其采矿矿源枯竭,公司即将解散时,按公司章程规定事先逐步以利润购回股票,以简化最后的结算手续。   (4)根据公司股东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赎回条款,到规定时间后,偿还本息,收回股票。对上述几种注销方式,无论哪一种均须事先召开股东大会,就注销问题作出特别决议。
  编辑本段股票注销的类型
  股票注销有两种类型,即强制注销和任意注销。强制注销即法定地消除股票,是公司单方以收买、抽签或其他方法消除其发行的股份,使之归于消灭。任意注销是根据公司与股东的协议,订立于公司章程之中的,双方合意将股票消除。
  编辑本段股票注销的方法
  股票注销有两种方法,一是股份收回,即由公司单方或公司与股东双方合意将股票收买,回收的股票不再发行,予以注销;另一方法是股份合并,即以若干股合为一股或较少股。
花客
初级会计有哪些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证书考试,一共有两门,《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这两门各有各自的侧重点,需要我们都能掌握,一年内全部考过才能拿到初级会计证。
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特点及知识点
首先,《初级会计实务》对于这门学科最大的特点就是考试很友好!也就是说在考试的时候,会计实务是非常好考的,但是学习的时候是非常痛苦的,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学过会计的人来说,没有一点会计基础,需要从头开始,是比较难的,会计实务的重点章就是第二章资产,第五章收入以及第七章会计部分,这几章对于咱们初级会计考试来说简直就是会考章节,特别是第二章资产,可以这么说,如果不学第二章,那么通过初级会计考试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难点章节是第五章收入,第七章会计以及第八章会计。以上属于学习上比较难的章节。
三、《经济法基础》考试特点及知识点
其次,《经济法基础》这门学科最大的特点就是,学习很轻松,但是考试很不友好,经济法大家学习的时候一学就会,一听就懂,但是在考试的时候却很困难,经济法这门学考察特点就是细致,所以在学习的时候,要时刻关注细节的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也有很多重点章节,比如说第三章票据,第四章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五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第六章的小税种,这些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章节尤其是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既是重点章节又是难点章节。
以上就是对于初级会计证,这一证书考试的侧重点分析,希望所有小伙伴们在今年都能顺利拿到初级会计证书!
绮梅
新股发行关键字:定向增发 存量发行 IPO 新老划断
  (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
  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
  存量发行
  中国股市一直以增量发行的方式为主,境外市场一般推行“存量发行”。前者是已发行股票的公司经一定时期后为扩充股本而发新股;后者指股份公司不增发新股,仅将原有的老股东的股份再卖给市场投资人。
  增量发行又分有偿无偿两种类型,有偿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会增发;无偿即为送股。
  IPO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缩写。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
  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一般地,一旦IPO完成后,该公司就可申请到证交所或报价挂牌交易。
  新老划断
  自2022年6月至今,中国股市首发(IPO)与增发均偃旗息鼓,首要原因是为保证股改顺利平稳。据中证报1月初的统计,深市股改公司总市值已达9亿,占深市总市值比例的55%。此前权威人士表示,股改公司和市值双过半是股改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重启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据此,业内认为,“新老划断”或已为期不远。
  新老划断即划定一个时间点,此时间点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不再区分上市流通和暂不流通的股份。
  知识链接:5、什么是增发?定向增发?
  [1]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债等~~都属于再融资概念的范畴
  [2]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3]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时,其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不是有钱就能买)
  [4]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股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
  股票股市入门知识:定向增发股的投资技巧
玫瑰凋零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的相关,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方式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方式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和补充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或补充时应当同时披露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持;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十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或,是指在中国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或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应当在刊登会议的同一指定报刊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黑夜亦亮丽
2022年教材各章节具体考点根据准则修订了不同程度调整。
初级会计实务在第1章,会计概述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第2章资产,第一删除了应收股利部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知识点,第二修改部分文字表述。第3章负债修改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保护税的相关内容,还修改了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名称及对应习题表述,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第4章的所有的权益无实质性变化。第5章,收入费用和利润删除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内容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支持点,删除了税金及附加核算内容中的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还删除了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中债务重组相关知识点。第6章财务报表修改部分报表项目有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的填列说明删除资产负债表,根据明细科目余额计算填列方法下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第7章会计基础无实质性的变化,第8章会计基础,增加了财务会计中收入费用科目的举例,还增加了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费用的核算内容。
经济法也有以下几点更改和修订。
经济法新增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为主与省区市人民双重领导体制。修改了明确财务会计报告上法定主体应当签名并盖章,而不是签名或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费率不再是固定为5‰,而是实行市场的调节价格。新增了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新增了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方法。全面修订了契税法律制度和资源税法律制度,还全面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调整了发票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失业登记的流程和增加了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总之今年要特别关注修订的和更改的,因为考试考到的几率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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